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1207-0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标题: |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 文号: | 池政〔2012〕41号 |
成文日期: | 2012-07-27 | 发布日期: | 2012-07-30 |
废止日期: | 2017-12-21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发展
服务业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池政〔2012〕41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暂行)》业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暂行)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协同实施)
(二)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在我市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按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级财政配套省财政共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三)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四)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10000 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和60万元;每年评选1-5 家池州市优秀软件企业并给予5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二、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五)旅游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旅游饭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高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按年度客房入住率收取。对新晋级全国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晋级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进入年度全国100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市旅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广新局协同实施)
(六)文化创意业。全面贯彻国家、省有关文化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动漫产业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池政〔2010〕61号)文件执行。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池州公司生产的原创作品,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按8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首播,按6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的电影按每部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广播剧,按8000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地专业机构在池州注册生产影视剧并在池州纳税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或奖励。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品大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企业和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七)商贸服务业。对单体投资建设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宾馆、酒店除外),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产权不可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奖励给企业。流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支持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按规定以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池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三、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八)会展经济。新建符合规划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民间投资兴办的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纪念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的摊位费和布展费补贴。(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九)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其奖励。(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十)高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上述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十一)中介服务业。对新引进注册资金50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协同实施)
四、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二)对认定为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国税局协同实施)
(十三)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十四)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由市地税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协同实施)
(十五)对新引进的内资达10000万元人民币、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约定的商业、酒店业以及房地产业除外),自竣工营运年度起,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十六)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额的市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十七)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协同实施)
(十八)支持服务业企业融资发展。凡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服务业企业,同级财政在省财政100万补助基础上配套给予100万元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在省财政50万奖励基础上配套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同级财政配套省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对成功上市或发行债券的服务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同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给予1%的补偿。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同级财政配套省财政按政策对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实施)
(十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二十)支持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我市服务业企业中,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在省财政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40%。我市服务业企业中,新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40%。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协同实施)
五、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
(二十一)建立服务业投资导向项目库,加大项目谋划建设的支持力度。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服务业项目,通过环评、能评,土地和规划手续齐全,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可列入市服务业投资导向项目库。项目库主要支持促进工业发展的物流、研发平台(检测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会展、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项目。项目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对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3%,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批准列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市财政按国家资金的100%给予配套补助,对批准列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市财政按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协同实施)
六、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二十二)支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成功列入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区100万元,用于推进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展示交易、中介服务、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优先申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二十三)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支持服务业优势明显、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区申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列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区200万元。(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协同实施)
七、强化服务业发展要素支撑
(二十四)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文广新局协同实施)
(二十五)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制定符合服务业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开发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列入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优先给予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支持。(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协同实施)
(二十六)大力培养引进服务业人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园区开办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内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
八、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七)拓宽准入领域。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新浪体育nba中心协同实施)
(二十八)放宽注册条件。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协同实施)
(二十九)实行产业间同等的价格政策。全面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完善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三十)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收费减免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对服务业企业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由市新浪体育nba中心牵头负责,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
九、完善服务业发展推进机制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服务业发展,设立规模为3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支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作为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服务业考核的奖励资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十三)建立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形势分析和信息发布。建立服务业考核制度,制定评价考核办法,从2012年起将服务业发展情况纳入市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四)市政府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已有规定的,本政策纳入相应奖励扶持政策体系予以兑现,不再重复奖励。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措施按年度申报实施。本政策涉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三十五)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一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政策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部署和本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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