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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907-000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标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文号: 池卫健〔2019〕7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7-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9 15:03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现将《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9-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19年722


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方案

2019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建设健康池州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开展以发挥特色医疗卫生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和慢性病诊治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建设目标

5年时间,建设在省内、皖南片区具有较高水平和发展潜力专科为“龙头”,发展重点亚专科和整合型专科为“两翼”,巩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根基”,扶持县区异地住院率高、疑难危重病的紧缺专科补“短板”,构建全市“强龙头、伸两翼、固根基、补短板”的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格局,以点带面,打造我市医疗机构技术特色和服务品牌,不断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核心竞争力和省际影响力。

三、主要任务

5年内建设市级医疗卫生重点专科3-5个、重点培育专科4-5个、重点特色专科8-10个,三类重点专科共16-20个(包括临床、中医、公共卫生)。

(一)重点专科。通过建设,综合实力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市医疗卫生领域同专业的专科中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省内有较大影响,达到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要求,或获得省级科技应用类研究项目。公共卫生类重点专科能够为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卫生监督、重点疾病筛查以及开展相关应用性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如到市外居领先地位的机构组团式进修等。在我市医疗卫生健康扶贫、适宜技术推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卫生技术评估以及对基层辐射带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培育专科。通过建设,综合实力在市内接近领先地位,专科特色鲜明,在全市本专业的专科某一方面或在市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能够发挥中心主导作用,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基本达到省临床重点专科要求,或参与承担省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公共卫生类重点培育专科能在疾病预防控制和中毒事件处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重点疾病防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如到市外居领先地位的机构组团式进修等。

(三)重点特色专科。通过建设,整体实力在市内同级同类专科中处于领先地位,特色明显,在市域内本专科某一方面或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能够发挥中心主导作用,获得市、县级科技应用类临床研究项目。公共卫生类重点特色专科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实施具有示范与推广作用的疾病控制与预防保健项目,并通过开展疾病综合预防控制的干预措施、技术推广与卫生保健模式的研究等,提高农村或社区中的主要疾病综合预防控制能力和水平。建设周期内在人才培养上有较大力度,如到市内外居领先地位的机构进修等。

四、建设周期

5年,分为基本建设期(3年)和巩固提升期(2年)两个阶段。

(一)基本建设期。2019年至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制定重点专科建设方案、下发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和公布评审结果。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签订项目计划合同书,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完成年度报告,开展项目中期绩效评估等。建设重点是夯实专科队伍、业务能力提高、技术发展、科教水平提升、辐射服务基层等。

(二)巩固提升期。2022年至2023年。项目建设单位在总结中期建设基础上,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合同书,进行巩固完善。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专科技术水平、科教水平、科技创新与辐射带动引领作用,加快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和技术转化。完成年度报告,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考核、验收等。

五、申报评审

(一)专科设置

1.设置原则。坚持强优势、补短板、促引领的原则,对我市居于市内领先、省先进的优势专科加强支持,促进其通过建设进入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建设行列;对全科、儿科、精神科、产科等紧缺专业优先推荐并列入建设项目;推荐扶持在我市重大疾病诊治和预防有优势,处市内先进水平,在全市专业领域具有支撑、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专科。

2.专科名录。临床和中医重点专科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并参考国家标准学科(专科)分类与代码表(GB/T 13745-92)拟定重点专科推荐名录。公共卫生重点专科以体现公共卫生职能为主,参考国家标准学科(专科)分类与代码表(GB/T 13745-92),以专科名称或重点实验室、科室名称命名。

(二)申报条件

重点专科申报单位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重点培育专科为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重点特色专科为二级等以上医院。申报具体条件、专业见附件1、附件2

(三)申报与公布程序

1.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按规定程序、格式、时间等要求申请申报,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后统一申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申报。

2.市卫生健康委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

3.公布公示评审结果。

4.签订专科项目建设合同。

六、资金保障

(一)经费来源

发挥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多层共建,多元筹资。专科建设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市属医疗机构专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统筹安排补助资金15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资助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重点专科建设,对重点培育、特色专科技术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县区医疗机构专科建设经费由县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适当专项补助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专科建设。无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单位自筹和引进社会资金解决。专科建设所需评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由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其中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二)经费标准

每个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重点特色专科财政统筹补助资金标准另行制定,项目建设医院自筹资金按照每个每年不低于11.311.211.1配套。对县区不按要求落实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医院资金配套不到位的,取消创建资格。鼓励项目建设医院加大自筹资金投入。

(三)经费使用

1.创建第一年,完成专科项目申报与公布程序后,拨付年度财政统筹补助资金;从次年起,每年绩效评估达标后拨付。

2.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科能力建设,包括专科技术发展、适宜技术推广、人才培养与创新团队培育、科技创新与学术交流、医教协同与辐射带动、必要的专科设备购置等方面。专科建设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30%,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

3.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各种福利支出。

七、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一)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考核

专科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中期绩效评估报告制和终期绩效考核制。

1.项目年度报告制。次年2月底前,建设专科向本医院和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上年度临床诊疗服务、技术发展、人才队伍方面的基本数据和年度绩效报告。

2.项目中期绩效评估。20222月底前,项目医院对专科建设以来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临床或公共卫生技术、科技竞争、人才队伍建设、医疗或公共卫生辐射和帮扶基层五个方面能力提升,资金、业务管理等情况,开展中期绩效自查评估,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中期绩效评估,三四级手术或疑难危急重症占比不得低于40%。自查评估情况报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3.项目终期绩效考核。20242月底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重点专科、重点培育专科终期绩效评估,三四级手术或疑难危急重症占比不得低于50%。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并作为以后安排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结果运用

专科建设项目终期考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予以授牌。对中期考核不合格项目及时予以调整,取消创建资格。绩效考核较好的单位,优先推荐省重点专科及省级和市级科技、人才等项目。

八、管理与监督

(一)实行合同管理。各重点专科要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论证后,由建设医院与创建专科签订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格式参照省“十三五”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健全管理制度。建设医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重点专科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规范财务管理。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并接受本医院内审以及卫生健康、财政、审计部门等的指导和审核。建设医院必须按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明细账,专账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决算表。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于科研、学术弄虚造假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年度及中期报告、评估验收未达标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准申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


附件:1.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2.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科目设置要求

 


附件1

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申报条件


一、临床(含中医)重点专科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单位具有相应医院资质,管理有序、发展良好,积极承担各类医改任务,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2.申报专科为独立建制科室,设置规模超过同级同类医院平均水平,医疗服务需求大,发展良好,管理有序,社会满意度达到90%以上,已纳入本单位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并承担规范化培训、专科进修等教育培训任务。

3.专科带头人12人,其中1人年龄不超过57岁,专业骨干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是专科带头人后备力量,年龄不超过55岁。

4.具有满足重点专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实施条件,相关专科实力较强,能够支撑所申报重点专科建设。

5.申报的科室三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

(二)具体条件

1.重点专科

1)基础条件:专科所在单位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60张,或者设置规模处于全市前列。

2)诊疗能力: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处于市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近5年,实施标志性新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应用数量多,多数技术基本达到或接近省内领先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三个以上稳定专业方向(亚专科),并有相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近5年承担省级或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科技奖励;在省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被引用和SCI收录的不少于3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和专科骨干均应正高职称;专科带头人在市内外影响较大,担任省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市级专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或省级杂志编委、市级杂志副主编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在人才培养和引进上力度较大。

5)遴选优先发展专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担我市健康扶贫、适宜技术推广、技术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项任务;②专科指导辐射能力强,原则上在竞争性评审或绩效考核中在全市同专业专科排位第一,并在本单位承担任务的重点专科中排位靠前;③具备帮扶县、乡同专业重点专科建设的能力,帮扶数量不少于2家;④统筹兼顾区域布局和紧缺专业重点专科建设等其他条件;⑤在解决本专科重大疾病临床诊治问题或关键技术方面有所建树等。

2.重点培育专科

1)基础条件:专科所在单位为三级综合性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原则不低于50张,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市相同专业的平均水平。

2)诊疗能力: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较强,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接近市内同类专科领先水平;近5年实施标志性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3项,应用数量较大,其中多数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科技水平:具有23个以上稳定研究方向(亚专科),并有与之对应的专科特色诊疗技术;近5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科技奖励;在省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被引用和SCI收录的不少于2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主任医师职称,专业骨干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专科带头人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担任省级医学专科学会委员或市级专科学会常委或省级杂志编委、市级杂志副主编;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在人才培养或引进上力度较大。

3.重点特色专科

1)基础条件:专科所在单位申报资质为二级等以上医院;申报科室的床位数不低于30张,或者设置规模超过全市同类同级专科的平均水平。

2)诊疗能力:有一定解决疑难急危重病能力,其临床病例数及诊治效果处于市内同类同级专科的先进水平,近5年开展特色新技术新项目不少于2项,处于市内同类同级专科的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应用数量。

3)科技水平:具有专科的特色,并有与之对应的诊疗技术;近5年承担市、县级科技项目,或取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在省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4)队伍状况:专科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专科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时间超过5年);专科带头人在市内有一定影响,担任市级专科学会委员或县级学会常委,或市级杂志编委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带头人在县内有一定影响,担任市级专科学会委员或县级学会常委,或市级杂志编委以上职务,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在人才培养上力度较大。

二、公共卫生重点专科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单位为我市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医学科研等独立法人机构,管理有序、发展良好,积极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2.申报专科(重点实验室或中心)为独立建制科室,发展良好,管理有序,已纳入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职能及相关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任务。

3.专科(重点实验室或中心)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卫生保健特色项目的技术内容需围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的重点研究领域和关键技术,在密切结合我市疾病防控与公共卫生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4.学科带头人13人,其中1人年龄不超过55岁,专业骨干指在学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是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年龄不超过50岁。

5.具有满足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实施条件,相关专科实力较强,能够支撑所申报重点专科建设。

6.申报的实验室、科室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事件。

(二)具体条件

1.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或中心)

1)基础条件:根据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需要,重点实验室可以是针对某种或某一类重大传染疾病防治的专病实验室(如艾滋病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等),也可以为专门学科的实验室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室(如分子生物学、病原微生物学等);具有较大业务量与服务需求,能够成为面向全市的开放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在已有或正在建设的实验室基础上推荐,凡涉及微生物与生物医学的实验室需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以及国家有关生物安全规定中的相应要求。

2)业务能力:能通过跟踪同类技术发展前沿和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提高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领域中关键性实验技术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增加技术储备;对我市重大疾病防治和预防医学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覆盖预防医学主干与新兴学科实验技术的需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建设周期内,学科带头人工作业绩能够在市内外形成一定影响,专业技术队伍梯队结构合理,主要实验技术能够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少数技术项目接近省内领先水平。

3)科技水平:近5年承担省级或市级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科技奖励;在省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

4)队伍状况:学科带头人均应副高以上职称,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学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在人才培养和引进上力度较大。

5)遴选优先发展专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公共卫生领域承担我市健康扶贫、适宜技术推广、技术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项任务;②专科(实验室或中心)指导辐射能力强,原则上在竞争性评审或绩效考核或承担省任务上在全市同专业专科(实验室或中心)排位第一;③具备帮扶县、乡同专业(实验室或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的能力,帮扶数量不少于2家;④在解决本专科(实验室或中心)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问题或关键技术方面有所建树等。

2.重点培育专科

1)基础条件:根据我市公共卫、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等单位内设机构的实际,重点专科可以是上述机构中独立建制的科室,也可以是学科分类中的专门学科;重点专科必须是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骨干学科,能够促进和带动整体技术的提高。可由市、县两级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独立建制科室牵头,并可根据卫生防病工作和学科发展需要,可与本单位的有关科室联合共建或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的协作关系。

2)业务能力:能通过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能力培训和应用性科学研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与水平,满足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3)科技水平:具有12个以上稳定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市级科技奖励;在省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

4)队伍状况:专科技术带头人均应副高以上职称,工作业绩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大,其整体业务能力能够达到市内领先水平,部分项目能形成特色,并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在人才培养或引进上力度较大。

3.重点特色专科

1)基础条件:可由市县二级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医学科研机构牵头,并可根据公共卫生等业务工作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关系。项目内容应与面上防病工作任务和卫生工作目标相结合,紧扣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业务工作重点,主要限于危害严重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工作、职业卫生与环境卫生四个方面。牵头单位与实施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项目基本实施单元为农村的乡镇或城市的社区,常住人口数基数较大。

2)业务能力:项目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注重重大疾病防治的综合干预措施与防治策略研究、先进适宜技术项目的推广以及卫生保健模式与策略的研究;项目设计要符合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并设有质量控制和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具有示范性和可推广作用。

3)科技水平:具有专科的特色,并有较强的科研设计与现场实施能力;近5年承担市、县级科技项目,或取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在省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4)队伍状况:项目主持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以及相应人才与技术力量。项目主持人带头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科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任职时间超过3年);专科带头人在市内有一定影响,专科队伍结构合理、发展潜力较大,在人才培养上力度较大。 

 

 

附件2


池州市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科目设置要求

 

一、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等按紧缺专业设置。

二、一级科目中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临终关怀、医疗美容、地方病科、特种医学、运动医学科等7个专科暂不设置,如有必要另行组织。

三、专科医疗机构可在其专科范围内按照原卫生部规定的二级专业科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