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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906-00009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9〕2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6-28
废止日期: 2021-09-18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 11:24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业经20196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1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务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稳外贸

  (一)鼓励企业扩大地产品出口。对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量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4元。对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的15%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当年进口商品海关编码为89开头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对资源类产品进口超过2000万美元,实绩反映在我市的企业,基数(上年进口实绩)部分内每美元奖励0.00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外贸发展新模式。对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进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4元。

  (四)加快推进出口功能性平台建设。对获国家、省级出口基地(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补助50万元。进出口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公共性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二、稳外资

  (五)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单个项目,到位资金5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的,按每到位5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万元奖励;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三、促消费

  (六)促进商贸企业扩规升级。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增幅达2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七)扶持地产品销售。对营业面积5000㎡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设立“池州名优特新产品销售专区”面积达50㎡以上、经营我市地产品不少于15种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补助8万元。

  (八)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对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1万㎡或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超出1万㎡部分,按每增加1000㎡或50个标准展位,给予2万元补助。

  四、扩开放

  (九)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并通过验收的码头运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码头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十)鼓励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通过验收并运行的进口产品直销中心、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补助20万元、50万元、80万元。鼓励申报建设进境指定口岸。

  (十一)提升口岸服务能力。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周航班量1班以上,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每班每年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停靠池州港外贸航线的航运企业,航线稳定在一年以上,且全年不少于30航次、年进出口重箱量500标箱以上,每航次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年代理池州港进出口集装箱(不少于50标箱)货代企业,按其在池州报关的重箱给予每标箱200元补助。对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在池州报关进出的重箱,年达到100标箱、1000标箱、2000标箱、3000标箱,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代理自池州港口岸直航国际散货船舶的船代企业,每艘次补助3000元。在我市口岸通关的年3万吨以上进出口大宗散货企业,给予1万元/万吨补助。对涉外码头企业在池州港报关出运的外贸货物,年吞吐量达80万吨、100万吨、120万吨,分别补助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五、惠民生

  (十二)保障蔬菜供应。对经营面积达10000㎡以上且批发户达20户以上,承担全市日常蔬菜供应和应急储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年给予运营主体经营补助15万元。

  (十三)扶持直营连锁式社区便民商业发展。对由法人企业投资经营的店铺总数5家以上、单店面积500㎡以上、设有面积100㎡以上且经营品种15种以上蔬菜副食品(不含水果)销售专区、经营满1年以上的直营连锁超市,每年给予每店3万元补助。对由法人企业投资经营的店铺总数5家以上、单店面积50㎡以上且经营品种(不含水果)15种以上、经营满1年以上的直营连锁蔬菜副食品店,每年给予每店2万元补助。

  六、活物流

  (十四)鼓励物流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在池投资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级、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十五)对新建或改建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仓储面积在5000㎡以上,且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采用标准化托盘,为10家以上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补助;仓储面积在10000㎡以上,且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采用标准化托盘,为20家以上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补助。

  七、强保障

  (十六)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本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十八)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有关政策不一致或重复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十九)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政策试行2年,试行期满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产业扶贫以及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上台阶奖励。

  (二)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促进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快递、物流、仓储、代运营等服务的企业市内入库税收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分类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四)支持自营第三方电商平台。对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五)深耕特色化服务平台。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地方特色馆、地方产业带、地方生鲜馆等),入驻企业40家以上,推介我市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服务,年网络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年运营服务补贴。

  三、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六)促进电商企业集聚。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家企业年网络销售额2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4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年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入驻1家年网络销售额超500万元电商企业,再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四、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七)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且占年销售总额比重达10%30%50%8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八)提升电商企业应用水平。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每年发生网上销售实绩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达5万元的,按其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九)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超50万美元的,按其发生在我市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十)加大电商扶贫力度。对具备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功能的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贫困村电商综合服务点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农产品上行,对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超200万元的,按年网络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电商服务民生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进社区优化升级。对物流配送企业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100个以上,且日均入柜快递量达3000件、6000件的,每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30万元运营补助。

  (十二)支持家政营销电商化。对家政企业通过自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每网上成交本地家庭服务400人次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创新发展

  (十三)促进电商技术运用创新。鼓励电商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我市农特产品实行智能监测、信息展示、产品追溯等数据化管理,展示网销地产品生态品质,提升网销竞争力的,按企业数据化综合管理系统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提升电商综合实力

  (十四)支持电商人才建设。对高校、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牵头组织在我市举办的公益类电子商务技能大赛等活动,按照举办方场租费、运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支持孵化培育。支持高校在我市建设电商孵化基地(中心),对其运营主体每培育一个地方特色产品并实现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其运营主体为本地电商企业培育并输送电商运营、客服、美工等专业人才1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上两项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八、其他事项

  (十六)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本政策与市其他有关政策不一致或重复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本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十八)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政策试行2年,试行期满对政策施行后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完善。2017年2月27日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