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池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促进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文化名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市场主体
(一)引进知名企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重点引进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对在本市经营期限满3年的文化企业,同时符合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3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等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发展总部经济。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池设立企业总部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支持企业纳规。对年度纳入到规模以上项目库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四)推动积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特色小镇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或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五)支持小微企业。对落户注册在本市的小微文化企业,按照不高于200平方米标准给予落户当年房租租金的50%奖补。设立“小微文化创意创业奖”,每年遴选3-5个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省以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带头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六)支持创新发展。对获得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按照本市支持创新发展有关规定,享受同等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引进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推动产业孵化
(八)支持孵化器建设。鼓励运营公司在市本级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孵化器,对入驻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等文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按照不高于10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家企业当年房租租金100%补贴;企业投资文化形象展厅,根据展厅实际面积给予当年房租租金100%补贴。
(九)扶持孵化器运营公司。鼓励孵化器运营公司引进知名企业,当年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孵化器运营公司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三、推动创意发展
(十)支持创意项目建设。对投资主城区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鼓励实体书店发展。对新建的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集合图书、购物、美食、休闲体验于一体的文化综合体,按照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广泛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专精特”实体书店,每年遴选1-3家实绩突出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十二)支持非遗传承保护。对投资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按照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进行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十三)支持文物保护利用。通过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利用,涉及文物修缮保护的,报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当年实际修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免费参观人数1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扶持艺术创作生产
(十五)推动精品创作生产。对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或省社科奖的,按照国家、省奖励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六)推动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戏剧剧本扶持计划,对反映本市特色题材的戏剧作品进行奖励。每年评选出大戏类剧本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小戏类剧本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同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当年立项并在500座以上剧场公演的,大戏类再次给予20万元奖励,小戏类再次给予5万元奖励。被纳入国家剧本扶持工程或省戏曲孵化计划的,按照国家、省扶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补助。
(十七)鼓励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对本地文化企业投资出品的反映本市特色题材的原创影视作品进行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首映的,票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每部一次性奖补50万元。电视剧在央视播出的,给予每部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每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及国际A类影展(节)奖项的,每部另行给予奖励50万元。
(十八)鼓励出版发行。对宣传本市并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艺术作品(小说、动漫、剧本、诗集、散文集、历史人物传记、风景名胜传奇、书画摄影作品等),每年遴选1-3部给予每部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十九)支持特色演艺活动。鼓励4A级及以上景区设立非遗传习所,常态化开展本地非遗传习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5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十)扶持景区演艺项目。对在景区投资建设原创演艺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一)扶持本地演艺院团发展。经批准,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内3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特色黄梅戏、大型舞台剧、音乐剧(会)、演唱会等商业性演艺活动的,给予每场2万元补助。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特色商业性演艺活动的,国内演出给予每场4万元补助。
六、促进对外交流
(二十二)支持文化交流。经政府组织,文化企业参加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按照企业公共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加国际文化交流展演、国家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给予企业公共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等额补助,并按照每场3万元给予奖补;参加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东盟博览会等文化交流展览活动,给予企业公共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三)支持举办展览。经政府组织,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市外举办书画摄影艺术展览,展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作品50幅以上,且省级协会以上会员展品数量不低于50%,展览时间20天以上,给予展览补助2万元;在市区举办书画摄影艺术展览,参展作品应展现池州文化和风情,参展作者应为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美术奖或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得者,并不少于3位,展出面积、作品数量、展出时间和补助金额同上。同一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四)支持“书香池州”建设。经文化部门同意,企业或文化组织举办、承办各类征文、演讲、经典诵读、图书漂流等阅读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给予一次性奖补0.5—2万元。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的支持范围为,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机构,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自然人。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给予奖励或者扶持。本市已出台的文化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各地应根据本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本政策扶持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政策兑现的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均由市与企业(机构)所在县(区)按5︰5比例承担。
本政策奖补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政策涉及的补助、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兑现等事项按照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市文广新局对本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