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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805-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8〕2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5-11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08:56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8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涉及县级实施的事项由各县区自行对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相应取消。

  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8年5月4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堤顶、坝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完善堤顶、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

2.对新建堤(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与防洪规划把关。3.对现有堤(坝)已兼做公路的,市水务局应要求堤(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拟兼做公路的,堤(坝)管理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

4.督促堤(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

5.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6.督促堤(坝)管理单位与堤(坝)拟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签订维修养护与管理协议。

属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子项。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市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属于“取水许可”部分内容。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利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部分内容,项目名称相应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

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