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业经2017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为促进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支持池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评价细则。
一、考核对象
市各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银行
A类:农发行池州分行、工行池州分行、农行池州分行、中行池州分行、建行池州分行、交行池州分行、徽行池州分行、光大银行池州支行、邮储银行池州分行。考核由“信贷投放、新增存贷比、不良贷款‘双控’、政银担合作、金融扶贫、税融通、融资成本、网点建设”等8项内容组成。
1.信贷投放(45分)
(1)年度信贷目标完成情况(20分)。以各银行实际完成政府年度信贷投放计划为考核依据,完成信贷投放计划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0分。
(2)信贷净投放(15分)。以各银行全年实际信贷投放为考核依据,当年信贷净投放达到上年水平的得7.5分,比上年每增加(减少)2000万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7.5分。
(3)小微企业贷款(6分)。主要考核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情况。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贷款户数超该行上年数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申贷获得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多加(减)1分。
(4)涉农贷款(4分)。涉农贷款增速达到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2分。
2.新增贷存比(10分)
新增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3.不良贷款“双控”(10分)
不良贷款率与全省平均水平持平的得2.5分,每减少(增加)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不良贷款余额与上年末持平的得2.5分,每减少(增加)1000万元的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4.政银担合作(10分)
与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业务的,以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为考核依据,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上年水平的得5分,比上年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对银行承担的20%风险敞口部分,合作银行要求企业提供额外担保的,不纳入统计。
5.金融扶贫(5分)
以各银行当年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为考核依据,每增加500万元得1分,最高得5分。
6.税融通(5分)
以各银行当年税融通贷款累计发放额考核依据,当年税融通贷款累计发放额在本类银行中排名第一的得5分,第二名得4.5分,依次递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减按50%统计。
7.融资成本(5分)
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控制在1 年期贷款利率1.3倍(含1.3倍)以内的得10分,每超过0.1倍扣1分,扣完为止。
8.“劝耕贷”“易旅贷”(5分)
以各银行当年“劝耕贷”“易旅贷”累计发放金额为考核依据,每增加500万元得1分,最高得5分。
9.网点建设(5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设立1家支行的得1分、1家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得0.5分、1 家自助银行或金融服务室的得0.2分。最多得5分。
B类:九华农商行、东至农商行、石台农商行、青阳农商行、贵池民生村镇银行、东至扬子村镇银行、石台扬子村镇银行、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考核由“信贷投放、新增存贷比、不良贷款‘双控’、政银担合作、金融扶贫、税融通、融资成本、网点建设”等8项内容组成。
1.信贷投放(45分)
(1)年度信贷目标完成情况(20分)。以各银行实际完成政府年度信贷投放计划为考核依据,完成信贷投放计划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0分。
(2)信贷净投放(10分)。以各银行全年实际信贷投放为考核依据,当年信贷净投放达到上年水平的得5分,比上年每增加(减少)2000万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3)贷款增速(5分)。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4)小微企业贷款(6分)。主要考核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情况。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贷款户数超该行上年数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申贷获得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多加(减)1分。
(5)涉农贷款(4分)。涉农贷款增速达到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2分。
2.新增贷存比(10分)
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3.不良贷款“双控”(10分)
不良贷款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得2.5分,每减少(增加)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不良贷款余额与上年末持平的得2.5分,每减少(增加)1000万元的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4.政银担合作(10分)
与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业务的,以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为考核依据,当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上年水平的得5分,比上年每增加(减少)500万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对银行承担的20%风险敞口部分,合作银行要求企业提供额外担保的,不纳入统计。
5.金融扶贫(10分)
以各银行当年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为考核依据,每增加500万元得1分,最高得10分。
6.税融通(5分)
以各银行当年税融通贷款累计发放额考核依据,当年税融通贷款累计发放额在本类银行中排名第一的得5分、第二名的得4.5分,依次递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减按50%统计。
7.融资成本(5分)
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控制在1 年期贷款利率1.3倍(含1.3倍)以内的得5分,每超过0.1倍扣1分,扣完为止。
8.网点建设(5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设立1家支行的得1分、1家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得0.5分、1 家自助银行或金融服务室的得0.2分。最多得5分。
(二)证券
考核由“上市(挂牌)、直接融资、证券交易量、纳税贡献、网点建设、材料报送”等6项内容组成。
1.上市(挂牌)(35分)
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得15分;每新增1家辅导备案企业,得10分;每新增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得5分;每新增1家四板挂牌企业,得2分。最多得35分。
2.直接融资 (25分)
对企业直接融资较上年增长10%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3.证券交易量(15分)
当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在全市证券行业排名第一的得5分、第二名的得4.5分,依次递减;达到上年证券交易量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4.纳税贡献(15分)
对地方纳税较上年增长10%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5.网点建设(5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设立1家网点服务机构的得1分,最多得5分。
6.材料报送(5分)
每季度不少于3篇信息,每半年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按时完成信息及报表报送的,视具体情况得分,最多得5分。
(三)保险
考核由“赔付金额、保费收入、纳税贡献、网点建设、材料报送”等5项内容组成。
1.赔付金额(30分)
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赔付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2.保费收入(30分)
达到上年保费收入金额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收入比重达到上年末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3.纳税贡献(30分)
纳税金额在全市保险机构中排名第一的得10分,第二名的得9.5分,依次递减;达到上年纳税金额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0分。
4.网点建设(5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新设立1家网点服务机构的得1分,最多得5分。
5.材料报送(5分)
每季度不少于3篇信息,每半年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按时完成信息及报表报送的,视具体情况得分,最多得5分。
三、激励与约束
(一)对考核得分前4名的A类银行和前3名的B类银行、对考核得分前2名的证券机构、对考核得分前4名的寿险公司和前3名的财险公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金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授予“2017 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对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额前3名的银行,授予“2017年度池州市金融扶贫先进单位”称号;对完成政府下达年度信贷投放计划的银行机构,授予“2017年度池州市银行信贷投放先进单位”称号;对积极贯彻货币信贷政策、金融监管成效明显、辖区金融秩序稳定、支持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金融管理单位,授予“2017年度池州市金融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市政府均予以通报表扬。
(二)依据考核得分高低,对得分前4名的A类银行分别增加财政性存款5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对前3名的B类银行机构分别增加财政性存款5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存期不少于6个月。依据考核得分高低,对得分后3名的A类银行机构和后3名的B类银行机构分别减少财政性存款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涉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调剂安排财政性存款。
(三)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机构,取消绩效考评资格。
四、考核程序
2018年1月底前,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于2018年2月上旬报市政府审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