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充电设施满足需要。到2017年、2020年,全市建成充电桩1500个、4500个,公共停车位中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占比达到20%,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网络。
(二)推广应用成效明显。到2017年、2020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000辆、30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二、建设时序
(一)一年示范运营。到2017年底,完成高铁站、机场、池州港旅游码头、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客运站、火车站,以及5个4A级以上景区的充电桩建设及新能源汽车投放。
(二)两年衔接旅游。到2018年底,完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公共停车场以及3A级以上景区充电桩建设及新能源汽车投放,实现景区与主城区、县城、交通枢纽有效串联,实现新能源汽车旅游出行的无缝对接。
(三)三年覆盖全域。到2019年底,完成全市城区、景区、重点乡镇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新能源汽车使用、租赁网格化格局,满足市民出行便捷需要。
三、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一)落实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从2017年起,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土地规划条件中要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充电设施纳入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范畴,商务部门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全市加油站点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稳步推进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力争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50%以上普通公路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鼓励引导企业单位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新建居民区要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附近(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鼓励引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支持充电设施改造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池州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落实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落实充电价格政策。对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池州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优化配电报装服务。供电企业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责任单位:池州供电公司、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力度。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机关和公共机构在当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机场办、市商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池州邮政管理局)
(二)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模式。支持建设集智能充电、智能租车、智能管理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项目,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智能充电桩,按每个充电桩1000元的标准由属地财政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探索公务用车改革新模式,将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允许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分时租赁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市内公务出行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开展示范单位创建。鼓励企业单位自建自用充电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充电桩,按每个充电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交通便利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机动车号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为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二)落实财政补贴政策。采取“统一兑现、分级负担、属地负责、统一审核把关”的方式,市、县区管委会两级,按属地原则,兑现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规范充电设施财政补助流程,分时租赁运营单位和“示范单位”向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及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各级财政根据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和综合成本优势,营造绿色出行、崇尚环保的消费氛围。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6月20日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桩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支持等有关工作。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