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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704-0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7〕1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4-03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3 16:0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精神,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规范内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全省涉及的报建清理事项56项,清理后减少为34项。我市清理规范事项为54项(含市本级审批和转报),保留24项,整合23项为8项;改为部门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市级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32项(详见附表)。

  二、动态调整“3+2”清单。根据各部门保留、整合的报建审批事项动态调整“3+2”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不在保留和整合报建清单内的事项应予取消。各单位应于20174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本部门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主办部门:池州军分区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宗教局、市人防办、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监督部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优化审批服务。整合后的报建事项应尽快统一事项名称,明确受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公地址、办事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申报材料等内容。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要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措施,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应于2017430日前在相关媒体、网站、服务大厅公开调整后的服务指南,便利企业办理。(主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四、全部纳入并联审批服务平台。保留、整合的所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应全部纳入新浪体育nba大厅和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进一步改进新浪体育nba,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主办部门:池州军分区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宗教局、市人防办、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监督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报道,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报建事项主要内容,着力提升社会知晓率,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将压减审批事项、优化流程和服务落到实处。(主办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池州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20173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池州市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序号

管理部门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一、保留事项(24项) 

1

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

市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6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5992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6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省交通运输厅、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7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省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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