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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704-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7〕2号
成文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4-05
废止日期: 2019-12-0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5 15:5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331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称市大气办)。市大气办依据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控制目标,按月分解落实各责任主体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并定期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追责等4种责任追究工作建议。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

  第四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分别为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履行或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

  第六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气办对相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进行后督查。

  (一)当月督查发现主城区及禁燃区内仍有小锅炉、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

  (二)当月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

  (三)当月督查发现拆迁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存在扬尘污染的;

  (四)当月督查发现主要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

  (五)当月督查发现渣土车、农用车、运输车辆违规运营各3辆以上的;

  (六)当月督查发现城区有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的;

  (七)当月督查发现餐饮企业(中等规模以上)未使用清洁能源,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在禁止的区域仍有露天烧烤摊点的;

  (八)当月督查发现焚烧秸秆的(包括烧火粪,不包括卫星遥控发现的火点);

  (九)当月督查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一)对限期整改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二)当月总计发现3次(处)以上小锅炉、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

  (三)当月总计发现3次(处)以上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

  (四)当月总计发现3次(处)以上拆迁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存在扬尘污染的;

  (五)当月总计发现6次(处)以上主要道路未在规定时间(1小时)内及时处理的,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面积达2m2以上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长度达到10米以上灰尘死角的;

  (六)当月总计发现农用车、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各3辆以上的,当月总计发现渣土车违规运输发生2m2以上泼撒现象并未及时处理10处以上的;

  (七)当月总计发现6处(次)以上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未及时处理的;

  (八)当月总计发现5家以上餐饮企业(中等规模以上)未使用清洁能源,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10处以上露天烧烤摊点未及时处理的;

  (九)当月总计发现5处以上焚烧秸秆的(包括烧火粪,不包括卫星遥控发现的火点);焚烧秸秆事件发生后,3日之内未进行及时处理,未对相关乡(镇)、街道追究责任的;

  (十)当月总计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联合市大气办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当月未完成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

  (二)对已通报批评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

  (三)当月总计发现5次(处)以上小锅炉、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

  (四)当月总计发现5次(处)以上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

  (五)当月总计发现5次(处)以上拆迁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存在扬尘污染的;

  (六)当月总计发现10次(处)以上主要道路未在规定时间(1小时)内及时处理的,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面积达2m2以上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长度达到10米以上灰尘死角的;

  (七)当月总计发现农用车、运输车辆违规运营各5辆以上的,当月总计发现渣土车因违规运输发生2m2以上泼撒现象并未及时处理15处以上的;

  (八)当月总计发现10处(次)以上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未及时处理的;

  (九)当月总计发现10家以上餐饮企业(中等规模以上)未使用清洁能源,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发现15处以上露天烧烤摊点未及时处理的;

  (十)当月总计发现10处以上焚烧秸秆的(包括烧火粪,不包括卫星遥控发现的火点);焚烧秸秆事件发生后,3日之内未进行及时处理,未对相关乡镇、街道追究责任的;

  (十一)当月总计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0次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半年或是全年未完成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

  (二)因大气污染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三)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大气污染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受到国家、省通报批评的;

  (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被约谈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

  发现上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负有大气污染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领导干部的应负责任和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大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