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矿产品涉矿规费集中征缴办法》业经2016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矿产品涉矿规费集中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涉矿规费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税费改革精神和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涉矿规费征缴管理活动。
第三条 涉矿规费集中征缴的具体项目为:
(一)水务部门依法征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环保部门依法征缴的涉矿污水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矿规费。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依法缴纳涉矿规费。
第五条 为提高涉矿规费征缴效率,由前述法定征缴部门依法委托矿产品管理机构,实行涉矿规费统一集中征缴,并集中汇缴到国家规定的专户。
第六条 涉矿规费各法定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矿产品涉矿规费征缴标准,书面委托矿产品管理机构集中征缴涉矿规费。
第七条 涉矿规费采取集中征缴、流动稽查为主,分散矿山上门核查征缴为辅的办法进行征缴。
第八条 矿产品在外运销售时,应到指定计量点过磅计量。
矿产品管理机构在矿产品外运主要出入路段,设定固定计量点,以查验涉矿规费征缴情况。
第九条 涉矿规费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矿山企业在发生合并、转让、租赁等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当足额缴清所欠涉矿规费。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务、经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严格审查,防止涉矿规费流失。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逾期未足额缴清涉矿规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矿产品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矿产品管理机构发现有非法采矿、偷采矿产品、偷漏税费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涉及征收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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