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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611-0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矿产品涉矿规费集中征缴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6〕6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1-14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矿产品涉矿规费集中征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4 15:09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矿产品涉矿规费集中征缴办法》业经2016102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117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矿产品涉矿规费集中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涉矿规费征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税费改革精神和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的涉矿规费征缴管理活动。

  第三条  涉矿规费集中征缴的具体项目为:

  (一)水务部门依法征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环保部门依法征缴的涉矿污水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矿规费。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依法缴纳涉矿规费。

  第五条  为提高涉矿规费征缴效率,由前述法定征缴部门依法委托矿产品管理机构,实行涉矿规费统一集中征缴,并集中汇缴到国家规定的专户。

  第六条  涉矿规费各法定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矿产品涉矿规费征缴标准,书面委托矿产品管理机构集中征缴涉矿规费。

  第七条  涉矿规费采取集中征缴、流动稽查为主,分散矿山上门核查征缴为辅的办法进行征缴。

  第八条  矿产品在外运销售时,应到指定计量点过磅计量。

  矿产品管理机构在矿产品外运主要出入路段,设定固定计量点,以查验涉矿规费征缴情况。

  第九条  涉矿规费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矿山企业在发生合并、转让、租赁等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当足额缴清所欠涉矿规费。

  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务、经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严格审查,防止涉矿规费流失。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逾期未足额缴清涉矿规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矿产品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矿产品管理机构发现有非法采矿、偷采矿产品、偷漏税费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涉及征收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