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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611-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文号: 池政办〔2016〕6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1-18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8 15:1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安徽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市绿色殡葬发展,形成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减免项目。

  1.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后火化遗体并承诺在公墓集中安葬的下列人员,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冷藏(3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1年)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2)在池州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池州市户籍的学生;

  (3)驻池部队现役军人。

  2.具有池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基础上,免费提供3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入葬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免除墓穴(格位)费和安葬(存放)费。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4)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3.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骨灰处理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江(海)葬、深埋、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免除生态墓地安葬费或骨灰堂格位存放费。生态安葬活动由市、县(区)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或公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4.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土葬改革区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集中安葬的,除按规定享受上述1-3项减免政策外,当地政府给予其家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5.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其殡葬服务、公墓安葬费,可按照核定标准,由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向当地财政实报实销。

  (二)申报材料。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或丧事主办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和户口簿(集体户证明、在池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所在学校证明、驻池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原件及证件复印件2份、死者不享受丧葬补助承诺书,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承办殡葬服务的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如下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需提交公墓集中安葬承诺书,并填报《池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减免入葬公墓(骨灰堂)费用的,需按对象类别提交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重点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证件、城市“三无”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填报《池州市入葬公墓(骨灰堂)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2)。

  3.申请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火化入葬公墓一次性补助的,需提交死者的火化证明、《公墓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入葬公墓有效证明,并填报《池州市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火化入葬公墓减免(补助)费用申请表》(附件3)。

  (三)减免程序。

  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根据减(免)费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符合补助政策的,由殡葬服务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待经费下拨后,及时足额发放到丧户。

  (四)资金拨付。

  1.审核上报。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每季汇总,填报《池州市申报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4)和《池州市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结算汇总表》(附件5),连同本人《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下一个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给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其中,驻池部队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非池州籍学生、市本级相关对象的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2.审批拨付。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经费保障和结算标准。

  1.经费保障。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市殡葬管理所、市马形山公墓承担的惠民殡葬经费给予保障。

  2.经费结算标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核准为依据。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711日起施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惠民政策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骗取减免(补助)费用的申请人,由民政部门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凡发现虚报申领减免和补助费用的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池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池州市入葬公墓(骨灰堂)减免费用申请表

        3.池州市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火化入葬公墓减免(补

          助)费用申请表

        4.池州市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申报人员花名册

        5.池州市惠民殡葬服务减免

(补助)费用结算汇总表


            2016年11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池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死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死亡时间

身份证号码

对象类别(在下列序号前方框内打“√”)

1.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已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2.在池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池州市户籍的学生;

3.驻池部队现役军人;

4.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死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遗体

接运

遗体

冷藏

火化

骨灰

寄存

骨灰盒

合计

应发生费用(元)

实际发生费用(元)

实际减免金额(元)

殡葬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2


池州市入葬公墓(骨灰堂)减免费用申请表


死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死亡时间

身份证号码

对象类别(在下列序号前方框内打“√”)

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4.城市“三无”人员;□5.土葬区火葬人员;□6.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人员。

安葬形式(在下列序号前方框内打“√”)

1.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葬;   2.公益性公墓穴位安葬;  

3.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葬;   4.骨灰堂。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死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经营性公墓

节地生态葬

公益性公墓

墓穴安葬

公益性公墓

节地生态葬

骨灰堂存放

应发生费用(元)

实际发生费用(元)

实际减免金额(元)

殡葬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备注: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不享受丧葬补助费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葬公益性公墓免除墓穴费和安葬费;

      2.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免除生态墓地安葬费或骨灰堂格位存放费;

      3.本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3

池州市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火化入葬公墓

减免(补助)费用申请表


死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死亡时间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与死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减免(补助)项目

遗体

接运

遗体

冷藏

火化

骨灰

寄存

骨灰盒

公墓

安葬

一次性

补助

合计

应发生费用(元)

实际发生费用(元)

实际减免(补助)金额(元)

殡葬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4

池州市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申报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火化

日期

减免项目

土葬改革区人员火化入葬公墓补助费

总计(元)

遗体接运

遗体冷藏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经营性公墓生态安葬

公益性公墓墓穴安葬

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

骨灰格位

小计

注:本表依据《个人申请表》审批事项进行填报,一式三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5

池州市惠民殡葬服务减免(补助)费用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减免(补助)

数量(具)

减免(补助)

金额(元)

合计(元)

遗体接运

遗体冷藏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骨灰盒

经营性公墓

节地生态安葬

公益性公墓

墓穴安葬

公益性公墓

节地生态安葬

骨灰格位存放

土葬改革区人员火化入葬公墓补助

总计(元)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备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