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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611-0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6〕5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1-21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1 15:0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692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1114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

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关于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安徽省财政厅拨付,用于支持安徽省池州市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的总体协调调度,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参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基地办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级配套资金支出由市直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已经出台的政策,仍按原渠道执行,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资金使用具体运作模式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各主管部门将针对半导体产业配套资金使用有关资料报市基地办备案。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出台的政策,重点用于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制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确定目标、分期拨付、事后验收”的方式,由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加强资金管理,凡半导体产业集聚基地内的半导体企业享受的各种补贴均采用“借转补”形式。对于未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实施单位,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根据项目单位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其他协议约定内容未完成比例对项目单位进行追偿。市财政将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相应的扣减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参照市级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基地办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申报,并对其提交的材料及其附件的真实性负责。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基地办,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条 市基地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市基地办将评审入围项目上报市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7日。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与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签订“借转补”协议,提交市基地办备案。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要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依法合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相应企业,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建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拨款,一期拨款为项目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70%;剩余款项待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验收完成后拨付。

  (二)拟建项目:鼓励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形成集聚;支持现有企业扩大产能,提高增量。根据项目启动及实施情况,一期拨款为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50%;建设工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建设进度申请二期拨款,经市基地办审核后可拨付至不高于拟支持资金总额的80%;余款待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验收完成后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基地办按年度组织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市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市开发区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市基地办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凭验收结论和审定意见申领余款。验收不合格或未完全达到资金使用合同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的未完成比例收回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部门,应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