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业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池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
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调转促”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
(一)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名录的池州市半导体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财政支持额度进行配套;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的,市里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省里支持的额度进行配套支持。
(二)鼓励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给予支持。
(三)鼓励园区、重点企业争创省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列入省重大工程、重大专项范畴的,市财政按照1:1额度配套支持;鼓励招商引资的企业进入相应的园区,加速形成集聚效应。
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
(一)对于半导体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事前借转或事后奖补等方式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严格按照“四督四保”机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半导体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半导体产业重大项目,确定一名市领导具体联系,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
三、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创新能力
(一)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研发平台的半导体产业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按照年度实际支出额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给予MPW直接费用80%的补贴,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提供商或者Foundry的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的,给予IP购买费用的40%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池创新创业,对每年新增的半导体行业市科技创新团队出资300万元-1000万元;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池从事半导体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人员,驻池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从外地聘用半导体产业专业人才,在半导体产业企业工作的工程师,凡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优先纳入人才公寓定向配租对象范围,自购或自租住房的,由所在单位申报,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三)半导体产业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或省级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300万元(国家级),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具有独立法人的半导体产业公共研发测试平台建设,在对市域内企业免费开放的前提下,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的50%予以补助。
(五)对半导体产业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下拨经费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龙头企业
(一)销售收入首次过亿元的半导体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首次过10亿元的半导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税收首次过1000万元的半导体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市域内半导体企业采购本地企业生产制造的零部件、购买服务等;在政府推进的电子政务、卫生、教育、养老、城市安全等各类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升级方面,政府采购软件及信息服务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地企业产品。
(二)对于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半导体企业,在电力供应方面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贴,电力直接交易重点向其倾斜。
(三)鼓励集聚基地半导体产业重点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价值链并购重组。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按照9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名单另发),统筹推进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等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
(三)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统计体系。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市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执行情况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估,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本息,列入市信用体系负面清单,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