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1612-00002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标题: |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 文号: | 池政〔2016〕93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废止日期: | 2020-12-07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新浪体育nba”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主要内容。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中介服务或服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置限制性条款或指定中介服务。凡取消、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凡规范(下放)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修订及时调整完善。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调整,由行政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优化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或限额管理规定,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网上运行,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附件:1.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2.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3.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目录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含子项共22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含房地产项目) |
行政相对人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含房地产项目) |
行政机关 |
3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市级权限的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机关 |
二、市教体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4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三、市科技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5 |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审计、鉴证 |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转报 |
行政相对人 |
四、市经信委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6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7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编制 |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
行政相对人 |
8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9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五、市公安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0 |
消防产品质量检测 |
对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1 |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 |
行政机关 |
12 |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 |
行政机关 |
13 |
爆破作业项目评估、监理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14 |
14-1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
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4-2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4-3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
对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4-4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5 |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对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6 |
16-1事故车辆鉴定 |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及从事客运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6-2事故车辆鉴定 |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6-3事故车辆鉴定 |
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或者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6-4事故车辆鉴定 |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7 |
17-1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及持境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7-2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注销及补领、换证 |
行政相对人 |
|
18 |
18-1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18-2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相对人 |
|
19 |
19-1精神病司法鉴定 |
对学龄前儿童及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监护人或对其他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9-2精神病司法鉴定 |
约束醉酒的人或精神病人 |
行政机关 |
|
19-3精神病司法鉴定 |
对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20 |
20-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20-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
行政相对人 |
|
21 |
2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2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
行政相对人 |
|
22 |
外国人签证及居留健康证明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签证审批、居留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六、市民政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23 |
出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机关 |
24 |
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机关 |
25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机关 |
26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机关 |
27 |
出具基金会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28 |
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29 |
出具社会团体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30 |
出具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机关 |
31 |
出具非公募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行政机关 |
32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认定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行政机关 |
七、市司法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33 |
出具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登记的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34 |
出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八、市财政局(国资委)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35 |
35-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35-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行政相对人 |
|
36 |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审计 |
对市属企业预决算审核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
行政相对人 |
37 |
出具法律意见书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行政相对人 |
38 |
国有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核 |
行政相对人 |
39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机关 |
九、市国土资源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41 |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行政机关 |
42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 |
对无证或越界勘查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43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44 |
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45 |
土地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 |
行政机关 |
46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行政机关 |
47 |
土地拍卖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 |
行政机关 |
48 |
48-1土地勘测定界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48-2土地勘测定界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8-3土地勘测定界 |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8-4土地勘测定界 |
对拒不交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8-5土地勘测定界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8-6土地勘测定界 |
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8-7土地勘测定界 |
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48-8土地勘测定界 |
耕地开垦、复垦费征收 |
行政机关 |
|
48-9土地勘测定界 |
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 |
行政机关 |
|
48-10土地勘测定界 |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验收确认 |
行政机关 |
|
48-11土地勘测定界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2土地勘测定界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3土地勘测定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4土地勘测定界 |
收回市属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5土地勘测定界 |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6土地勘测定界 |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荒坡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7土地勘测定界 |
采取授权经营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管理 |
行政机关 |
|
48-18土地勘测定界 |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审核管理 |
行政机关 |
|
十、市环保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4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50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
行政机关 |
51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个人剂量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十一、市住建委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52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53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54 |
房产测绘 |
房屋面积管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档案管理 |
行政相对人 |
55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56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机关 |
57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58 |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行政相对人 |
59 |
建设工程质量抽检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60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61 |
61-1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61-2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3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4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5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6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7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8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员;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9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10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11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1-12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对违规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62 |
出具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63 |
评估出让底价 |
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 |
行政机关 |
64 |
64-1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64-2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65 |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
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66 |
66-1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机关 |
66-2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行政机关 |
|
67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
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6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机关 |
69 |
出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70 |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 |
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71 |
危险品罐体检测报告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行政相对人 |
72 |
超限检测设备检定 |
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和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 |
行政相对人 |
十三、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73 |
出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
行政相对人 |
74 |
出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
行政相对人 |
7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计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
行政相对人 |
76 |
出具设立典当行的验资报告 |
典当企业设立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77 |
出具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
典当企业设立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78 |
出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 |
典当企业设立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79 |
出具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初审上报 |
行政相对人 |
80 |
“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等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的处罚”的粮油质量检验 |
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等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81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违规的处罚”的粮油质量检验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十四、市卫生计生委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82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3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8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5 |
出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6 |
出具首次上市前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7 |
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8 |
出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89 |
出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90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
行政相对人 |
91 |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验收环境影响评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二级综合、一级专科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变更) |
行政相对人 |
十五、市工商质监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92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
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93 |
93-1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93-2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3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4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5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6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从事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有《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7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8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9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10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3-11商品质量鉴定检验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
行政机关 |
|
94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行政机关 |
95 |
95-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95-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中的专门事项鉴定、检验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96 |
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9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申请文书的签名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公证 |
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98 |
提交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所需的主要经济指标审计 |
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初审 |
行政相对人 |
99 |
提交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所需的主要经济指标审计 |
池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100 |
计量标准考核 |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
行政相对人 |
101 |
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 |
行政相对人 |
102 |
计量器具型式试验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0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除焊接作业人员、三级锅炉司炉)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10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限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105 |
气瓶充装单位约请鉴定评审(限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
气瓶充装资质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106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机关 |
107 |
107-1计量器具检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07-2计量器具检定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7 |
107-3计量器具检定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07-4计量器具检定 |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7-5计量器具检定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7-6计量器具检定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7-7计量器具检定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8 |
108-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 |
对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08-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9 |
109-1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机关 |
109-2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9 |
109-3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09-4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9-5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09-6产品质量抽查检验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10 |
110-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10-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10-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110-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
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11 |
出具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12 |
出具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连锁) |
行政相对人 |
113 |
出具医疗器械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114 |
114-1药品检验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14-2药品检验 |
查封、扣押 |
行政机关 |
|
115 |
115-1食品检验 |
违法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涉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15-2食品检验 |
查封、扣押 |
行政机关 |
|
116 |
116-1医疗器械检验 |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涉及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116-2医疗器械检验 |
查封、扣押 |
行政机关 |
|
117 |
药包材检验 |
对擅自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机关 |
十七、市城乡规划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18 |
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19 |
出具标明准确位置、面积1:1000现势地形图(土地证附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20 |
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21 |
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机关 |
122 |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合格证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23 |
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编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合格证核发(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
行政相对人 |
十八、市安监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24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25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26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27 |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28 |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仅限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2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3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3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相对人 |
132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行政相对人 |
133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颁发 |
行政相对人 |
134 |
烟花爆竹批发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 |
行政相对人 |
135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136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行政相对人 |
十九、市城管执法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37 |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监理 |
城市户外大型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悬挂物设置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大型户外广告) |
行政相对人 |
138 |
出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和安全证明 |
城市户外大型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悬挂物设置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大型户外广告) |
行政相对人 |
二十、市人防办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39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建设意见书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40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建设意见书核发 |
行政相对人 |
141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142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143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144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二十一、市金融办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45 |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
行政相对人 |
146 |
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
行政相对人 |
147 |
出具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 |
行政相对人 |
二十二、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4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港口工程设计许可 |
行政机关 |
149 |
出具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150 |
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151 |
出具危险货物码头安全评价报告 |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152 |
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含临时使用的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附件2
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共4项)
一、市住建委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1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2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表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审批(含变更、遗失补办) |
行政相对人 |
3 |
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
房地产企业资质初审、审批(含:二级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 |
行政相对人 |
二、市文广新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4 |
出具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资信证明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行政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附件3
池州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
(下放)事项清单目录
(含子项共21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的项目核准和确认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2 |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
各类补助资金上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资金申请报告评估、评审。 |
|
二、市国土资源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3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4 |
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
5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
6 |
6-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
||
6-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
7 |
7-1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评审备案 |
||
7-2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
8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评审备案 |
||
三、市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9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核发 |
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参加由第三方组织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部门不得以任何行使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四、市水务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0 |
出具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11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12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取水许可 |
||
五、市林业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审核、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对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六、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4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可研报告编制 |
典当企业设立初审上报 |
||
七、市文广新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6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行政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7 |
出具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首次申请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8 |
出具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增加食品类别)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九、市城乡规划局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处理意见 |
|
19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估、评审。 |
|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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