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5号)要求,围绕防风险,去杠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以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管道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重点,切实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着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合理安排政府债务规模;着力增强地方金融机构整体实力,提升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末,全市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比重达到40%以上;政府负债率和债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控制在警戒线以内;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达到40亿元、占GDP比重6%左右。到2020年末,全市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比重达到5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政府负债率和债务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力争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达到60亿元、占GDP比重7%左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杠杆率保持达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有效防范各类财政金融风险。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1.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力争到2018年新增60家股份制改造企业。支持股份制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
2.扩大股权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设立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其引导作用,形成1+2+N的模式,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的基金集群。发挥好天使基金的扶持作用,支持我市创新创业型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县区、开发园区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2016年要成立至少1支基金。
3.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我市优势行业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融资,降低杠杆率,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支持暂未达到公开发行上市标准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力争到2020年全市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新增数量达到8家、确保新增5家,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数量力争达到30家、确保新增20家。
4.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探索推进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争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探索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支持我市公路、水利工程等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证券化手段回收现金。争取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等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5.支持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规范运用多元化融资工具实施债券融资,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永续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负债水平。鼓励融资平台公司提升自身信用评级,探索发行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电网改造等专项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补充信贷资金来源。探索采取信用增进、风险缓释等措施,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
6.切实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抢抓国家设立专项建设基金补充重点领域项目资本金战略机遇,深入谋划项目,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认真组织推进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和实施,强化调度和督办,全过程推进和管控项目签约、基金投放和支付使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跟进融资。
7.大力开展金融(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租赁的方式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赁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方按照省皖政〔2016〕55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力争到2020年全市成立或引进落户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不少于2家。
8.积极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合意贷款管理模式调整政策,促进金融机构扩大有效信贷投入。建立健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存量,优化信贷增量。对"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项目,坚决压缩贷款,将更多的信贷资源配置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以及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
(二)有效管控政府债务杠杆率。
1.严格控制举债规模。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县(区)政府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债务限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一并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2.严格规范举债程序。举债项目须分别列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外,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
3.严格控制举债成本。严格限定或有债务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4.实行地方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提高政府债务管理的透明度。
5.创新政府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合理举借外债,有效防范汇率风险。在公共服务领域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研究出台市级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后补助方式引导、运用PPP模式。年度PPP项目需要从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出责任总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
6.加快政府存量债务置换。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全覆盖,将短期债务置换成长期债务、高息债务置换成低息债务。优先保障当年到期债务全部置换,在与债权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在不突破债务限额前提下,逐步将政府或有债务按规定转化为政府债务,一并予以置换。加快置换存量债务中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债务,降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举债融资成本,延长偿债期限,缓解偿债压力。
7.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对确需依法代偿或转化的或有债务,要按程序纳入预算管理或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一律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对平台公司增加资本金,降低平台公司的负债率,利用平台公司中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重组盘活,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等措施,转变部分政府性债务属性。
8.加强政府存量资金统筹管理。加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债务资金的统筹力度,坚决杜绝存量资金闲置同时举债搞项目建设。按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的原则,科学调度公益类事业单位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加强政府债务考核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借、用、还全过程审计,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1.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力争农村商业银行挂牌"新三板"取得突破。对地方金融机构上市(挂牌),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24号)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持续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能力。
2.有序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认真落实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鼓励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抵债资产,有条件的县(区)可对金融机构因盘活抵债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推动债务重组。鼓励成立融资工作指导小组,对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指导成立融资帮扶协调专项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债务处置措施,系统帮助企业统筹安排融资方案和还款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依法规范开展债务重组,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保理等贸易融资产品,妥善解决企业之间债务链条延长、债务回款滞后、回款比例降低等新的"三角债"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坚持依法合规,通过"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重组债务。对债务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落实税收优惠。
4.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全面开展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逃废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公布恶意逃废债和"恶意脱保"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强有力约束。加大金融债权案件保全、执行力度,依法保全金融机构已经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加快对查封、冻结财产的处置进度。加强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争议的协调力度,强化异地执行的协作和配合,提高执行效率。
5.加强各类金融业态风险管控。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的日常监管,完善信息检测系统,开展风险排查,推进分类监管评级。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各金融业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52号)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依法打击各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金融秩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协调统筹推进,加强预警监测,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做好风险处置,确保工作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强化督促考核。市金融办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照去杆杠防风险全年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强对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督促考核,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牵头单位每季度结束后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定期汇总分析,按季进行调度,并将情况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