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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09-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5〕47号
成文日期: 2015-09-30 发布日期: 2015-09-30
废止日期: 2020-04-30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30 09:49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55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23




池州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务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统一标准、互联互通、集约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公共平台+应用子集”建设思路,推进基础设施、公共云平台和数据资源共享,部门非涉密业务系统应依托公共云平台进行开发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单独建设政务信息化基础工程 (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基础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 逐步将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到公共云平台或托管到市党政网络中心。

  第三条  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公共云平台,推进地区和部门政务信息化应用,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满足应用和安全的前提下,统一纳入市级政务信息化平台整合、共享。中央、省驻池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市现有政务信息资源推进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共享本单位信息资源。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  严格落实我市有关政府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申报立项程序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及时与市信息办沟通对接,充分利用全市现有的政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初审,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内容合理性。

  

第三章  技术方案编制审查

  

  第六条  项目批复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我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程序组织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查,报审材料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及编制说明、建设单位内部初审意见及送审函。

  第七条  技术方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可行性、系统安全性和规模合理性。主要采取专家论证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由市信息办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建专家组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二)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建设单位项目主要应用专家1名,行业上级主管单位应用专家1名,同行业典型案例单位应用专家1名,相关技术专家2名。视项目复杂性,可适当增加专家成员。

  (三)专家组审查结论一般包括:项目技术方案整体情况、专家意见和建议、评审结论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市信息办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函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报批程序。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采购审批申请,应附市信息办技术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格式范本,建设单位根据技术方案编制招标需求。项目申请招标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项目招标需求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审批单、市信息办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及建设单位对招标需求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信息办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第三方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投标人资质、预算控制执行情况、招标内容与技术方案一致性、技术参数合理性和公平性、评分标准等内容,并进行标前公示。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政府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信息办组织第三方专业验收。对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市信息办监督下,聘请专业评测机构对项目招标文件执行情况进行专业验收。其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审批后续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对没有达到项目预期目标,运行效率低下、应用效果差、信息资源没有按要求共享的,市信息办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同时报送市投融资委办公室。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