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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10-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号: 池政〔2015〕4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0-08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08 09:46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学确定、及时公布和动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年度调整指导性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并及时公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并及时公布。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县域差距。

  2.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各地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信息数据更新及时,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主动密切配合。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下同。

  (二)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1.把握供养认定条件。各地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2.明确供养内容。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对纳入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加强供养机构管养。各地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和供养机构的床位利用率,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同时,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坚持灾害救助基本原则。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通过政府帮扶、社会捐助以及鼓励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多种方式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2.严格灾害救助对象和方式。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主要是从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自然灾害救助方式以发放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救灾款物为主,并坚持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3.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能够按照预案规范、有序开展生活救助。建立健全包括档案登记、岗位管理、业务培训等内容的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落实包括灾情统计、核查、评估等内容在内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及时供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各地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强化医疗救助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和救助效果。

  2.积极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3.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救急难”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完善教育救助体系

  1.制定救助政策。各地按照要求,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完善资助体系。进一步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

  1.确定救助标准。各地要落实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

  2.保障救助重点。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

  3.加强规范管理。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大就业救助工作力度

  1.落实就业救助政策。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

  2.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据实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

  2.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地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流浪和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等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1.制定优惠政策。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会救助服务。

  2.探索购买服务方式。各地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积极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救助管理部门救助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开展绩效评价

  市民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其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保各项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落实管理责任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的地区、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15年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