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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10-0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 文号: 池政〔2015〕4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0-08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08 09:4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进一步提升“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发展普惠金融为主攻方向,以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为主线,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激发农村金融活力,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全面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

  (二)改革目标。到2017年,力争县域贷款总量占社会融资总量比例不低于60%、县域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比重达到40%,县域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农村保险深度和密度进一步提升,县域征信体系全面建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壮大,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培育壮大金融市场主体

  (三)有序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通过IPO、资本重组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力争到2017年有1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在“新三板”挂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并向乡镇延伸服务网点。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池州银监分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大力发展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大村镇银行筹建力度,力争到2017年全市新增村镇银行1-2家。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域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鼓励开展“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业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池州银监分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培育发展土地、林权、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完善中介服务功能。稳妥建设集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咨询、投融资、电子交易平台等为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逐步纳入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六)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推广以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承包土地收益权、农产品订单、知识产权等为标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利用涉农保险作为增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推进小额农村信用贷款。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直接或变相的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市物价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工商质监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

  (七)推动县域企业分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制定实施《池州市推进企业直接融资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全力推进全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性新兴产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县域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实施县域企业改制达标工程,到2017年,力争全市县域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实现3家企业IPO上市,10家企业“新三板”挂牌,20家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动县域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鼓励采用集中增信、风险补偿、成本补贴等方式,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逐步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规模。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八)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积极推广政策性保险附加补充商业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不断提高设施农业、淡水养殖、果树、茶叶等特色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争取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证、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以及农民养老健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涉农保险业务。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逐步推开。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支持现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在县域及乡镇布网设点。加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政府代办机构合作,完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融资性担保体制机制

  (九)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争取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加大配套力度,继续充实市、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达到20亿元,其中市级及江南产业集中区注册资金分别不少于4亿元,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分别达到3亿元,开发区、石台县分别不少于1.5亿元。建立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服务企业户数、综合费率、风险控制等与政策扶持挂钩机制。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创立、参股融资性担保体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完善小微企业贷款“4321”银政担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担保+保险”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风险控制、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2015年底基本实现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信息化。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建设信用体系

  (十一)建立县域动态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及成果运用机制。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动态征信数据库,全面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效整合县域信用资源,实现税务、环保、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公用事业等部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档和共享,构建农户、居民、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加快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到2017年底前,实现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全覆盖,并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分类监管和信用报告使用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改善金融基础设施

  (十二)实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依托行政村两委所在地、特约商户、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以及农民合作社等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布设ATM机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加快建设农村金融服务室(站),力争尽快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推进县域银行网点全面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政策支持和风险防控

  (十三)强化财税政策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预算资金支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逐步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池州银监分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十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妥善处置各类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处置非法集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县两级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金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出台和完善实施方案,强力推进,抓好落实。建立农村金融综合改革量化考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人才交流和金融机构选派业务骨干挂职机制,鼓励各地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人才交流,提升县域金融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宣传培训和督查考核。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加强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区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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