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民用黑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和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主城区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成区。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高层建筑;
(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八)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禁止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遇举办婚丧事宜情形的,可燃放少量烟花爆竹,同时不得对公共安全或他人造成影响。
第六条 禁止燃放下列种类烟花爆竹:
(一)A级、B级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除外;
(二)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中的升空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
第七条 禁止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为C级、D级;
(二)按照燃放说明在安全区域燃放,已配备燃放装置的应当在装置内燃放;
(三)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指导下燃放;
(四)单位、个人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由符合行业标准的单位、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作业。
第九条 提倡使用电子烟花爆竹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做到绿色燃放、环保燃放。
第十条 市政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燃放装置配备标准,规范燃放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质监、民政、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燃放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制定主城区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贵池区、开发区、站前区经营布点。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宣传。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可以就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同时应当合理划定安全燃放地点,配置燃放装置,并做好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宾馆、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单位,应当划定安全燃放的地点,配备燃放装置,引导消费者规范燃放,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
临街商场、店面等经营性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倡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经营,同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消费者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能够提供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违规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宾馆、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单位未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临街商场、店面等经营性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
本办法中的中考、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A级、B级、C级、D级烟花爆竹,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所分为的A级、B级、C级和D级产品。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本办法中所称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所分的个人燃放类。个人燃放类是指不需要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升空类烟花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烟花爆竹产品。小礼花是指燃放时弹体、效果件从发射筒发射到高空或水域后能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池州市公安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