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免征、降低、暂停涉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暂停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件1)。
(二)降低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计量测试机构计量检定收费项目中第四部分力学计量器具收费按现行规定标准80%收取。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中第六类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收费按现行规定标准80%收取。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按现行规定标准70%收取。
4.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费按现行规定标准70%收取。
5.价格认证机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按现行规定标准70%收取。
二、免征小微企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
(二)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政府性基金。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调整市级涉企收费清单项目
(一)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出清单。
1.征地管理费(市国土资源局)。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3.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市水务局)。
(二)3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退出清单。
1.河道采砂、取土、淘金、考古、弃置砂石等活动审批的前置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鉴于河道采砂、取土、淘金、考古、弃置砂石等活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其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从市级收费清单中退出。
2.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的前置服务项目—地籍调查测绘收费。鉴于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审批项目已从权责清单中取消,其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相应退出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3.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前置服务项目—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
四、规范涉及基本建设的收费
(一)取消1项政府性保证金和1项收费监管行为。
1.外来建筑企业备案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委)。
2.工程监理费监管(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取消1项服务性收费和1项保证金。
1.试水试压费(市供水公司)。
2.消防用水保证金(市供水公司)。
(三)降低2项基本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标准。
1.房地产项目资本金标准由80元/㎡调整至40元/㎡,首次按20元/㎡缴交,其余部分可采取实物质押的方式,将未售房屋作为履行资本金担保物。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取标准,施工企业由按合同造价1%-2%降低为: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纳;项目中标价(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中标价0.8%的比例缴纳,缴纳金额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缴纳。建设单位不再缴纳此项保证金。
(四)降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期限两年。
(五)放开1项服务性收费。
放开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原我市有关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六)减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工业项目除外)、气候可行性论证,不再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规范中介服务和工程建设领域设计施工收费
(一)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行为。
1.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实行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设计施工收费行为。
1.全面推进放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气象、地震等施工、设计市场准入,引入竞争,通过适度竞争,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水平。
2.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循市场机制,比照市场同类产品及劳务价格,并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城市。
(三)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领域设计施工企业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以上取消、停征、免征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收费执收单位要将上述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规定,在本部门政务公开栏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提高企业和社会对政策的知晓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部门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的政策规定,严禁在清单之外继续向企业收取费用。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除另有明确执行时间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2项)
2.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2项)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2项)
一、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征地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商务部门)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地方贸促会)
二、暂停征收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
3.采矿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
附件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2项)
一、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四、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五、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六、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八、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十、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