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06 09:3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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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在新常态下扶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作用
充分发挥好现有市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将小微企业纳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对上述扶持范围予以支持。进一步强化政策叠加效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创新支持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金融办等)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定期汇总、及时更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设置专栏,广泛宣传,便于小微企业知晓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经信委、池州海关等)
三、加大产业发展基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力度
在市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科技孵化器重点支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小企业创业基地奖励。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基地、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新建科技孵化器。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实行工商登记便利化,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四、落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助政策
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至1万元补助。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等)
五、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从2015年起连续3年县(区)每年安排等额配套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充实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突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作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比重。探索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政、银、担、企多方共担机制,鼓励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或担保基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损失进行补偿。(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
六、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融资
鼓励大型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业支行和特色支行建设力度,引导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发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在做好信贷风险管控的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当年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比高于70%(含),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高于50%(含)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1%、0.5%、0.5%的比例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县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可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并委托当地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予以免费保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八、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依托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信息。加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质量信用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要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
九、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组织社会化服务机构有序入驻,实现中小企业服务资源的合理化运用,努力提升服务效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托公共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等服务。围绕新兴产业技术需求,整合提升现有研发平台,支持产学研合作共建集研发、服务和孵化为一体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搭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现有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强政策落实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本意见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