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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506-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 文号: 池政〔2015〕24号
成文日期: 2015-06-19 发布日期: 2015-06-26
废止日期: 2016-06-1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26 09:07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电商集聚

  引进电商龙头企业落户。对电商龙头(含跨境电商)企业落户我市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国资委、住房城乡建委整合现有存量房产资源为其提供办公、仓储、物流等为一体的配套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大学生和外来创业者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建立电商孵化基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自身产业特点,依托开发园区、利用存量房产设立电子商务集聚区(产业园),按政策规定为电商企业及其初始创业大学生提供办公、公租房等配套场所。对入驻电商企业50家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超5000万元、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达100人的集聚区(产业园),由市级财政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电商集聚区和全国性、区域性仓储配送中心;鼓励从事电商代理运营、策划设计、营销推广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我市;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年网络交易额超1500万元、建筑面积超1500平方米,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商孵化基地(集聚区、众创空间),经市级验收合格并授牌的,孵化期内给予运营主体年补贴2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家企业、15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补助25万元。

  二、支持平台建设

  支持搭建区域性公共服务电商平台,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市级地方特色馆,入驻企业40家以上,推介本市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平台,给予该馆运营主体50万元/年运营服务补贴。对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电子商务平台,年网络交易额或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池州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扶持电商发展

  线上线下融合。鼓励探索“互联网+流通”商业新模式,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开办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发展线上到线下营销模式,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

  降低电商成本。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应用,服务年费达5000元的,给予服务年费5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发生在我市的快递费用给予30%补助,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四、鼓励创新创业

  创新服务方式,放宽电子商务注册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支持个人利用住宅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鼓励电子商务进农村,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浓厚氛围。

  五、实施示范工程

  支持创建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等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人才培育

  电商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万元。对有资质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机构,每次培训达61218个学时,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参训人数分别给予每人300元、600元、900元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政策。

  八、其它

  本意见支持范围是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意见兑现的资金,除本意见有明确规定外,其余均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按50%承担。对培育引导主体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2015年6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