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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10-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4〕34号
成文日期: 2014-10-15 发布日期: 2014-10-22
废止日期: 2020-12-07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2 16:38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015




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为投融资类、融资担保类、经营服务类等3个类型。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企业类型设置不同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五条  市属投融资企业、融资担保企业考核结果与企业全体员工工资总额挂钩。市属经营服务企业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层工资总额挂钩。

  第六条  企业人员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工资总额依据公司上年度应发数额,综合考虑正常增资和企业规模等因素,由市国资委会同市人社部门核定。

  基础工资为企业人员岗位固定工资,额度一经核定,由企业确定岗位标准,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由市国资委实行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企业平时可按月预发40%

  第七条  投融资企业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为6:4,融资担保企业和经营服务企业为5:5

  第八条  考核指标

  (一)投融资类

  1.融资总额(基本分30分)

  2.(投)融资成本费用率(基本分30分)

  (投)融资成本费用率= [(∑各类借款利率×本金)+年度融资费用]/年度加权平均融资额×100%

  年度融资费用=发行费用+中介评估费用+相关手续费

  3.管理费用(基本分20分)

  其中:车辆运行费用、业务招待费各占5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20分)

  (二)融资担保类

  1.担保放大倍数(基本分30分)

  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

  2.担保代偿(基本分30分)

  (1)担保代偿率(15分)

  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2)代偿回收率(15分)

  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

  3.管理费用(基本分20分)

  其中:车辆运行费用、业务招待费各占5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拨备覆盖率(基本分20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拨备覆盖率各占10

  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

  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三)经营服务类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基本分30分)

  2.资产负债率(基本分25分)

  3.成本费用利润率(基本分25分)

  成本费用利润率=营业利润/成本费用总额×100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20分)

  以上指标在具体考核时,应当区分正常性因素和非正常性因素,予以必要的调整。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初,各单位自行申报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目标值,市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资产规模及近三年经营情况进行核定,并与企业签订考核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终了,由企业对照考核指标及其目标值进行自评;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自评情况,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兑现绩效工资。

  第十条  考核计分

  年末经考核,考核指标未完成目标值的,每低于2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到该项分值40%为止;考核指标完成目标值的,每高于2%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高不高于该项基本分的60%

  根据指标考核得分确定权数,上浮或下浮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对考核达100分以上的前三名,由市国资委提出给予经营层专项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由企业提交分配方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后发放。市属投融资企业、融资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绩效工资的3倍;市属经营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一般不超过中层平均绩效工资的3倍。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由市国资委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平均收入水平设定上限,并报市政府审定。

  市属企业经营层可依据职务与岗位的不同,参照企业主要负责人,设置0.6-1不等系数兑现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关键性指标否决制度,对融资担保类企业发生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融资担保取向业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营服务类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质量责任事故的,取消其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