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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12-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池政办〔2014〕4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2-02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2 17:0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70元、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40元、270元,费用追加部分除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外,其余的130元、80元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程序优先安排纳入全市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根据享受的类别发放低保金。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三)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按照新建、修缮两种改造类型的最高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口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推动落实养老保障

  (四)支持参加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五)为养老照料提供优惠。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提倡居家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其经费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六)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年满60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全部失能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部分失能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七)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八)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和城市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可申请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

  (九)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就医条件。根据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要求,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组织一次免费体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四、积极开展社会关怀

  (十)完善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

  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求,研发新险种,扩大受益面。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纳入相关保险项目,为其提供住院补贴和身故、残疾、烧伤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提供紧急慰藉和收养服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可向省人口基金申请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3000元应急救助,所需资金申请从省人口基金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收养子女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市民政局)。

  (十二)加大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处义务教育阶段的,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处高中教育阶段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十三)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维权事项,应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

  (十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及时沟通情况和了解需求,提供必要帮助。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作用,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广泛开展探视慰问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细化工作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扶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牵头单位要会同参与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实。

(十六)加大创新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探索提高扶助金、发放护理补贴、提高大病救助标准,开展困难家庭发展帮扶,推行日间照料和集中养老模式,开展以社工、义工为主体的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感受到全方位的关怀和扶助。

(十七)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八)严格督查落实。建立定期督查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半年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推进有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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