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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10-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4〕2号
成文日期: 2014-09-28 发布日期: 2014-10-09
废止日期: 2017-08-24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9 16:02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现发布《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本目录与省政府《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池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2014928





池州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非跨市河流上建设的且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其中跨县区项目在征求市水务部门意见后由涉及的县区政府协商联合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在征求市水务部门意见后,由涉及的县区政府协商联合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除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普通国道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跨县区的项目由涉及的县区政府协商联合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长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非跨市航道工程和500吨级以下的通航建筑物由县区政府核准,其中跨县区的航道工程由县区政府协商联合核准。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五、城建

  城市供水:跨市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商其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协商联合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