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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405-0013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7
废止日期: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7 08:26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城市绿色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也是我市文明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想要做好这件事,除了靠宣传教育外,还需要有刚性的法规约束来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投放的好习惯。通过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才能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落实。(二)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党和国家已把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国家发展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将垃圾分类制度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2019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制定《办法》,就是将国家有关垃圾分类制度要求细化落实在办法中,以便生活分类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三)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需要。新修订的《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固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是生活垃圾分类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当中。全省共有14个地市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其中合肥、芜湖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安庆、六安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而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牵头起草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起草阶段。2023年9月,围绕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赴苏州、无锡、马鞍山、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通过学习借鉴,2023年11月拟定初稿。二是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3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18家市直单位意见,并征求了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共收集到7条意见。三是召集专家论证。2024年3月1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条文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四是合法性审查。3月1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3月19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总体管理要求。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分类标准,细化了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三)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要求。为避免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出现混合收集、运输,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作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分类收集、运输的频次,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规定四类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四)加强监督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和相关群众性创建活动(五)法律责任。对违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规定的行为,依据上位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