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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405-0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号: 池政〔2014〕2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5-05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05 15:30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水利发展改革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三区”大发展、加快建设幸福池州为支撑,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长期健康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节水减排,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注重制度实施的实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基本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20亿立方米以内(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水,约2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5;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水资源相关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池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全市农业节水发展规划等。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覆盖市、县(区)二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省下达池州市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各县、区按照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六)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整改并依法补办。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加快推进全市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

  (七)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资源费差别价格和分类价格机制。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建立与用水企业税收贡献挂钩的奖惩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奖惩办法。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核定和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在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作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十)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城市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建设工作;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十一)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火力发电、钢铁等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开发园区应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园区、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积极发挥全国节水型城市示范作用,稳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切实抓好水量分配、指标约束、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

  (十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将用水定额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四)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围绕发展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农业,整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大力推广灌区改造,通过完善灌溉制度、改进灌溉技术,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推广渠道防渗、微灌、喷灌、滴灌等工程节水技术的应用,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及管护经费。

  (十五)扎实推进城镇和工业节水。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和企业的节水管理。加强对火电、钢铁、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制药、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市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率。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地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水源地水质监测,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农业部门要控制面源污染,减少化肥和农药的用量;水务部门要加强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自来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乡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十八)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重要河流湖泊健康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积极实施重点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领导,成立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监督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考核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以重要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市县界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新增和现有取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5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3万立方米的,纳入市级在线监测系统。发挥有关部门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及相关设施的作用,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应急机动监测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加强水资源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水资源管理实际,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示范工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健全制度规范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制定池州市水功能区管理、重要水源地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市水务部门定期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考核结果。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倡导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