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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12-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促进实施“商贸活市”战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13〕52号
成文日期: 2013-11-29 发布日期: 2013-12-02
废止日期: 2015-06-19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促进实施“商贸活市”战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2 14:39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鼓励和促进实施“商贸活市”战略的若干政策》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29



鼓励和促进实施“商贸活市”战略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商务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商贸活市”战略的意见》(池发〔201316号)精神,制定以下鼓励和促进政策:

一、电子商务

(一)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自开业年度、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发起并组织本市企业40家以上,通过全国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搭建市级特色馆(频道),推介本市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实现平台共享,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持续运营服务,运营期内年补助运营支出50万元。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服务年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商家对顾客(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会展经济

(二)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1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5万元。

三、流通主体

(三)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且销售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10%,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四、品牌建设

(四)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出口企业新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ULCEFDA等出口产品国际认证等,按核定认证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获评的国家特级酒家酒店、国家一级酒家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对外贸易

(五)新获“省级出口产品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加工贸易进出口和地产品出口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4元。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总额首次突破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六、口岸开放

(六)对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家扩大口岸开放验收的码头运营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通过验收并封关运行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和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等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且连续运营一年、周航班量一班以上的企业,每新开通一班一次性奖励5万元。代理池州港进出口集装箱的货代企业,对在池州报关的重箱超上年部分每标箱奖励200元。代理自池州港口岸直航国际散货船舶的船代企业,每艘次补贴3000元。

七、利用外资与外经合作

(七)对鼓励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每1000万美元给予投资者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申办境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劳务合作资质,对取得相关资质并在两年内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取得实绩的企业,按照其经营业绩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其它

(八)涉及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的相关奖补事项按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有关文件执行。

(九)本政策由市“商贸活市”战略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涉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兑现,涉及财政奖励由市财政与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十一)市委、市政府现行的相关各项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一并执行,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