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我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共分为科学技术进步类、重大科技成就类和科学技术合作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应充分体现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明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创新、技术合作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上述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组织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市科技奖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运用科学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备等过程中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其主要性能、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或产品,正式生产或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但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审批之前,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二)在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对原有技术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有较大的推广覆盖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农业项目的推广应在3年以上,工业及其他项目应在2年以上。
(三)在研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方面,经法定程序批准、发布,对产品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控制和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在信息、档案的采集加工、分析研究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有较大创新并实际应用一年以上。
(五)在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系统性、创造性的工作,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科学管理方法,使工程项目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先进技术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并确定项目、课题总体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一定的技术创新。
(三)在开发推广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一定创造性贡献。
第十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单位是指项目研究、开发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项目评定获奖等级标准如下:
(一)技术难度很大,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应用覆盖面大,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难度大,有技术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应用面较大,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技术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指导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4项,三等奖不超过14项。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三条 为促进“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中,工业类项目应分别达到50%、30%、30%以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2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三章 重大科技成就类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重大科技成就类授予在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方面,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成就类的候选人应热爱祖国,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成就类评审,实行“一事一议”制,授予人数和奖金额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人员和组织。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候选人员或单位应与我市公民或组织有3年以上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并向我市协作单位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质技术服务,在合作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合作类每次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奖金额3万元,可以空缺。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池州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全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审定市科技奖的初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处理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裁决有实质性异议的评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政府批准。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因工作需要或职务变动等原因可重新聘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科技奖评审专家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每届评审时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评委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组长、副组长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名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六章 申 报
第二十七条 申报市科技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纠纷和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通过下列渠道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市科技奖。
(一)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中央、省驻池单位,科研机构;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技专家。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审查合格的全套材料,市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送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初评等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评结果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出补证意见和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证,否则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一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提交市评委会,市评委会按程序作出市科技奖获奖人员、单位和项目等级的决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半个月内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交市评委会主任审签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重大科技成就类奖和科学技术合作类奖项目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异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异议书,内容包括:被异议项目的名称、异议的具体内容、异议的理由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对市科技奖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与申报书填写真实性的异议称为实质性异议;对获奖候选人和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申报部门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书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属实质性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涉及异议问题的任何一方,对异议处理应积极配合。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市评委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市评委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评委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双方。
第九章 授 奖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2年
12月
20日发布的《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池政办〔
2002〕
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