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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1311-0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文号: 池政〔2013〕35号
成文日期: 2013-11-15 发布日期: 2013-11-25
废止日期: 2020-12-07
【已废止】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25 14:35 来源: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全市建筑业年产值力争超过12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年产值超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达到2家、4家、10家以上;全市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增至5家,二级资质企业占企业总数60%以上;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的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产值比例超过20%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做大做强建设工程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建设工程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形成一批资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品牌企业。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支持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经营格局。各级水利、交通、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现多行业发展。积极支持现有资质等级较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实现重组、升级或转型。

(二)做精做专专业承包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扶高、扶专、扶优、扶强”的原则,有选择地培育发展一批装饰装修、轻钢结构、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公路交通、矿山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等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专业承包企业。全市筛选确定20家优势专业承包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和相应优惠政策。

(三)积极培育劳务基地和劳务企业。建立市级建筑劳务教育培训基地,在劳务发展具有较好基础的县区、乡镇建立建筑劳务基地。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把企业本身的劳务人员组织起来,并将个体和零散的农民工吸纳到劳务企业统一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大型总承包企业与规范的劳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建筑劳务企业主动和市外大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接,积极开拓建筑劳务分包市场。

三、扶持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

(四)建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优选一批施工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有效、社会诚信好的企业,建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市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招标活动。对入选投标预选名录企业实行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投标预选企业名录。

(五)制定落实奖励政策。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分类予以奖励:

1、设立财政贡献奖。对年度缴纳税金位列全市前五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

2、设立资质升级奖。对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级升至一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本市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升至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设立质量安全奖。对本市企业在市辖范围内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奖励20万元,创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

上述获奖企业必须无不良记录且当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同一企业获多种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皖政〔20134号文件规定,免征其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最长不得超过40天。非政府性投资工程要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建标〔201352号)的规定执行。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对进入投标预选企业名录、“安徽省建筑业50强”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八)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奖惩机制,对获得市级以上诚信企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九)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严把招标文件审查关;非特殊工程需要,不得擅自提高施工企业资质门槛,不得设置以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作为招标的必要条件。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明确工程定额造价组成,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应当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使用无资质的分包队伍,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




2013年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