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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八中合同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33 次 来源:池州市第八中学 发布时间:2025-04-1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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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杜绝无效合同事件的发生,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范围以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同为准。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为方便工作,我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的利益。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 学校各处(室)对外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签约代理活动。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

第九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4、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5、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各承办单位自审自签的合同,由承办单位的分管副校长审批,分管副校长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重大合同,承办人及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向校长报告。所有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应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都必须使用学校公章,校内各处室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公章,由校办室负责印章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公章应由专人保管,使用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和总务处)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全校的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合同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2、合同业务较多的部门设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重大经济等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其它合同审核的法律指导; 3、负责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登记发放;4、参加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对所签合同的履行有责任进行监督; 2、及时向校长报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参加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3、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文书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条 分管财务校长、校财务部门通过审计及结算对所有合同监督并有权: 1、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承付和拒付; 2、对有关合同进行经济效益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合同的正本应在签订后五日 内送交办公室或总务处存档。 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中止、解除上述合同的文书、电报、信函及其它附属文件、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及时完整地送办公室或总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1、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上当受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2、超出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3、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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