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定病原微生物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计划并规范实施,开展全市微生物检验业务指导、培训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2.负责全市重大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及不明原因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原微生物检测;
3.承担呼吸道、肠道、虫媒等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工作;
4.负责全市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
5.负责全市艾滋病监测哨点HIV、HCV、梅毒等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
6.负责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因素的监测工作;
7.负责疾病监测、消毒监测及卫生监测的微生物检验和抽样以及菌、毒株的收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
8.负责制定微生物检验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购置计划以及操作规程,承担仪器设备量值溯源计划、维护保养、期间核查等工作;
9.协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关的微生物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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