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12月3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予以公布。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司法局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市政府于2016年制定出台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范政府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需要。
根据2024年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上位法以及《安徽省行政立法技术规范》等文件,认真梳理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我市立法工作实践,牵头起草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二、起草过程
一是起草初稿。成立起草小组,认真研究相关上位法,参照我省相关规定,于2024年8月完成《规定(修正草案)》初稿。二是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初稿形成后,2024年9月12 日至27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意见;2024年9月12日至10月1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三是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修改决定(草案送审稿)》。四是审议印发。2024年10月31日、12月4日分别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较原《规定》增加三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 在总则中规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调整立法权限范围。依据新修订《立法法》规定,将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范围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三是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明确了起草阶段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的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四是顺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增加规定“起草的规章草案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五是强化规章审查。在规章草案审查阶段,增加“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是否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等审查内容。六是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新增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情形,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七是完善规章清理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八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将“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五、创新举措
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明确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实现立法全过程规范化。在完善立项、起草、审查程序基础上,补充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了规章清理机制,实现立法工作流程、环节全覆盖。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规定》,着力规范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各环节,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政府规章制定质量,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解读机构:市司法局立法科 包先锋
咨询电话:0566-338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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