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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661444119M/201901-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标题: 【文字解读】:《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1-15
废止日期:
【文字解读】:《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11:50 来源: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8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人防办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项目用地指标日趋紧张,向地下要空间,成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地下空间仍存在着开发利用不强、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

2018年1月16日,市长雍成翰主持召开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第129次会议,审查通过了《池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2015-2030)》。为保证“两规合一”的管控实施,急需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在此背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要求;是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重大成果,填补了我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空白;是促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认真研究国家、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实施意见初稿。二是对初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市直相关部门(共3家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已收到共3家部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均无修改意见。三是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讨论。

四、工作目标

重点解决好规划对人防工程引领问题,人防工程必须依据规划建设;解决好与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协调融合问题,实行土地出让竞拍前,依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提前告知规定。

五、主要任务

1.制定规划、制度。市、县两级制定并落实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两规合一”),建立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联合审查制度,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最大程度地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

2.落实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落实《池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2015-2030)》有关要求,在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严格遵守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3.加强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4.理清项目申请手续。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人防工程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5.明确规划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使用性质、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人防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工程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6.明确法律责任。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取得,符合划拨条件和经依法批准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用地除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7.规范建设流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根据人防工程规划,会同人防主管部门明确该地块地下是否建设人防工程,并对竞拍地块建设人防工程等事项实行提前告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可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会商,实行一事一议,其结果由人防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六、创新举措

该《办法》从前端规划、土地取得、利用管理及不动产登记4个方面,对地下空间及建(构)筑物的开发利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定义及类型;二是明确以垂直投影和竖向高程共同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和权利边界;三是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等。


(解读人:王奎   咨询电话:0566525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