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5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予以公布。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城市管理局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是一场势在必行的革命。全省共有14个地市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其中合肥、芜湖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安庆、六安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而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党和国家已把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国家发展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将垃圾分类制度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2019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要求,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需要制定《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是生活垃圾分类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当中。为细化上位法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必要制定我市的具体规定。
(三)城市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也是我市文明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想要做好这件事,除了靠宣传教育外,还需要有刚性的法规约束来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投放的好习惯。通过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才能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起草。2023年9月,围绕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赴苏州、无锡、马鞍山、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通过学习借鉴,2023年11月拟定《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初稿。二是征求意见。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反馈意见,重新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31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18家市直单位意见,并征求了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共收集到7条意见。三是专家论证。2024年3月1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条文提出修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四是审查审议。3月1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3月19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4月2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5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予以公布。
四、工作目标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通过立法,理清各部门职责,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行为,构建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体系。
五、主要内容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体管理要求。第一条到第七条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分类标准,细化了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八条到第十二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三)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要求。第十三条到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明确分类收集、运输的频次,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规定四类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四)加强监督考核。第十五条到第十六条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和相关群众性创建活动。(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对违反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规定的行为,依据上位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六)施行时间。明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诠释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
(二)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凝聚部门合力,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社会宣传。通过池州市人民政府网、市城市管理局网、“池州数字城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册。
解读机构:池州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0566-2044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