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池州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发布《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收到1条修改意见。
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事项名称
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序号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及原因
1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建议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投资计划内确需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一般变更(单项变更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审定;
(二)较大变更(单项变更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建设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定;
(三)较大变更(单项变更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建设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超项目投资计划的变更,应重新申报项目。
未予采纳。
原因:
1.《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2.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不予工程变更;
3.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申请,经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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