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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78W/202401-00090 组配分类: 2023年度
发布机构: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其他 / 其他
标题: 【市交通运输局文字解读】《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08
废止日期:
【市交通运输局文字解读】《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10:59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办法》(池政﹝202334,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背景:一是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流程、临时障碍物的管控等方面提出新的管理要求。2012年施行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池政﹝2012﹞76号)与上位法不相匹配。

二是池州九华山机场是池州市的城市门户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其安全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池州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机场改扩建加快推进,民航飞行安全隐患逐步显现。九华山机场改扩建2024年将全面完工,跑道由2400米延长至2800米,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不满足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加强并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现源头管控迫在眉睫。

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热气球等升空物体飞行和升空活动增加,民航飞行安全对净空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依据: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我市机场净空保护办法与上位法相匹配,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安全作出“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池州九华山机场实际,起草《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出台《办法》,严格规范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和行为,有效保护民用航空器安全飞行和机场正常运转。出台《办法》有效解决了净空保护中建设项目净空高度审核、净空保护区域日常巡查处置等方面的难点、痛点和短板问题,有利于构建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全链条管理体系。

总体考虑:一是有法可依。《办法》的主要条款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范性文件制定,但上位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分散,亟需地方政府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和归集,更好适应我市机场净空保护需要,提升民航安全发展能力。二是操作可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机场所处位置和池州市实际情况,征求吸纳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办法》中明确了相关审批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办法》起草工作,我局认真研究国家民航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详细梳理了2012年施行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池州九华山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有关内容,制订起草计划,明确相关人员。2022年10月,我局牵头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起草《办法》初稿2023年3-4月,向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共22家单位和池州电信、移动、联通、铁塔、供电5家企业征求意见,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36月9日,市政府联系秘书长召集相关单位对《办法》研究讨论,我局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7月21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8月14日《办法》经市政府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30日市政府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印发实施《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机场管理机构和市场主体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实现从源头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净空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统筹协调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净空区域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升空物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简要概括如下:一是明确有关净空保护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和活动,九华山机场负责机场净空日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与市直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问题,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隐患二是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规范并明确净空保护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和流程,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办法》明确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和净空保护区域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以确保飞行安全三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施放升空物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禁止在池州九华山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明确以池州九华山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四是完善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在飞行前1日12时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等有关内容。

六、创新举措

(一)扩大净空保护范围。针对近年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热气球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办法》根据上位法将升空物体管控纳入机场净空保护范围,细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新增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明确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审批程序。

(二)明确净空审核流程。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将净空审核前置到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实现了由民航单一净空审核向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协同的转变,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的进行净空障碍物源头管控。

(三)明确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上位法将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和活动处罚进行了细化明确,做到有法可依。

(四)完善相关名词解释。《办法》统一在第六章附则中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升空物体进行定义明确。其中,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池州九华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或升放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及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物体;以及气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在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设置激光射灯等对空活动。

七、保障举措

(一)落实监管责任。池州市政府建立由职能部门参加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依法做好净空保护工作,健全了责任落实机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协调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同时,机场公司在日常的净空管理工作中应与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净空保护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强化宣贯落实。净空保护区域内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在本辖区和本系统、本行业内加强机场净空安全的宣传,增强机场净空保护意识,自觉参与净空保护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净空保护工作自觉和整体氛围。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及时评估《办法》实施成效,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上位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办法》内容。及时将《办法》和净空保护区域图函告净空保护所涉及的铜陵市和安庆市,确保《办法》实施无死角。

  

    政策解读人:市交通运输局机场办李慧明,咨询电话:1370566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