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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684968417G/202312-0001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标题: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7
废止日期: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4:39 来源: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期内未收到反馈。由于在前期向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我局重新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现重新征求社会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131日前向我局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征集方式:

1.平台留言:登录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从“互动交流”栏目“意见征集”版块中点击进入“关于《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进入“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2.电子邮箱:346145308@qq.com

人:程燕

联系电话:0566-2044169;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红森大厦B座608室

附件:1.《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2.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1227日      

《池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是一场势在必行的革命。通过专项地方立法来系统引导、规范、强化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以法治方式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部署,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制定《办法》是推进我市城市绿色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也是我市文明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想要做好这件事,除了靠宣传教育外,还需要有刚性的制度约束来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投放的好习惯。通过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才能推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落实。

2.制定《办法》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选择。党和国家已把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国家发展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将垃圾分类制度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2019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制定《办法》,就是将国家有关垃圾分类制度要求细化落实在办法中,以在我市落地生根。

3.制定《办法》是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需要。新修订的《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固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采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是生活垃圾分类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当中。全省共有13个地市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立法,其中合肥等6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安庆等7市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而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围绕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赴苏州、无锡、马鞍山、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论证。通过学习借鉴,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并且于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在市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由于在前期向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反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我局重新拟定了《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三、通过立法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未做到全覆盖,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储备知识不足

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参与非常重要。市民分类投放的习惯养成是实施垃圾分类的源头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整个流程的质量和效率。而我市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虽然正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但覆盖面窄,宣传载体单一,未能充分调动全市范围内的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社会力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没有达到全民参与,而且不同群体的接受程度不一致,学习的意愿不足,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投放习惯。

(二)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顺畅,垃圾混装混运问题依然存在

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在市民分类投放意识不足的情况下,投拣不分家,存在严重的混投做法,除了餐厨服务企业厨余垃圾分类相对精准以外,在可回收垃圾与其他垃圾之间,混为一体投为其他垃圾的做法占比偏高,这也导致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环节,存在分类后的垃圾混装混运现象。在后端处置环节,我市有害垃圾尚未建立专门处理厂,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均由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收运处置。处置企业对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没有法律赋予的拒绝接收的权利,同时其在处置环节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三)各部门职责模糊,形成合力不足,配套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职责不清、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各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协调,相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监督力量不够、工作开展较为被动,特别在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环节,街道、社区、小区物业对生活垃圾分类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存在城管环卫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政府投入也还不足,基础设施、设备仍需加大资金投入。

四、主要内容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共十九条。

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定义、立法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垃圾四分类标准和如何进行分类投放,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等。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要求。

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了本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