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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19R/202312-00006 组配分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标题: 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池水利审批〔2023〕7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4
废止日期:
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4 11:45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水利审批〔2023〕71号

池州合洪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池州墩上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池州合洪〔2023〕8号)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0.1公顷。

(二)同意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2,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和《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阶段性收费执行事项的通知》(皖水保函〔2022〕189号),核定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池州市水利局和项目所在贵池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池州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