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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851093N/202311-00025 组配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标题: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七批)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13 发布日期: 2023-11-13
废止日期: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七批)
发布时间:2023-11-13 09:03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今年以来,池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20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7月5日-7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池州市天堂湖新区某示范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示范区在室内多个场所安装有标注“KOHLER”标识的卫浴产品。经查,当事人承揽该示范区一期S9-S12#楼的内外装工程,现场安装的上述卫浴产品,非“KOHLER”持有人科勒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其产品表面印制有“KOHLER”标识,与科勒公司持有的“KOHLER”商标相同,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贵池区某互联网直播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贵池区某互联网直播中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监测发现线索,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以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水产品,涉嫌销售长江鱼。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调取了当事人2023年5月17日-5月19日的直播视频,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在直播间宣传鱤鱼、鳊鱼来自为“某长某江”,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水产品为长江鱼类,经查实际非长江流域水产品。当事人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1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罚款3.7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8月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承包的某幼儿园室内外装修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在卫生间安装有标注“ANNWA”的水箱、不锈钢水槽、厨用水龙头等商品。经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与其公司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系假冒“ANNWA”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采购上述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菜籽油1123.5升、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生产的菜籽油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苯并[a]芘项目实测值为28.9μ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限量为10μg/kg的强制性规定,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对同批次的剩余1123.5升菜籽油予以查封,已查明不合格食品货值3.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板鸭店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某板鸭店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麦芽糖38.5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4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事食品小作坊的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时,已拆封使用的麦芽糖浆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麦芽糖浆原料剩余38.5kg。经查,麦芽糖浆作为配料用于烤鸭上糖色。当事人于2023年4月采购上述食品原料,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及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7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胡某经营的商店检查发现的2箱小龙人奶糖(胶质型奶糖糖果),外包装及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909。经查,上述小龙人奶糖由胡某从当事人处购进,其内码标识为“201820105886”、“201820104212”。经安徽小龙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该批小龙人奶糖实际生产日期是2022年01月04日和2022年01月05日。当事人私自将上述小龙人奶糖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及包装内产品质量合格证上标识生产日期均更换为20220909。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2023年11月9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5847.5元、并处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安徽某公司(另案查处)委托安庆市某公司生产的麻饼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还经营标称安庆市某公司2023年生产的其他糕点食品,调查发现,安庆市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3月19日到期后未延续,一直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麻饼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信息内容为虚假。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户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2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经营户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腐霉利实测值0.8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标准值≤0.2mg/kg的要求,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记录和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