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九项制度》(池政办〔2020〕32号)。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2020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0〕55号),均对基层政府健全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2020年8月11日印发的《池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到2020年10月底,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为给基层政府提供制度参考,有必要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二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需要。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实施,用二章篇幅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作了新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等多个条款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新《条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仅为本地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我市自2008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多数未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有必要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2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酝酿修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修订事宜,并写入《池州市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20年5月,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系列工作制度,认真总结了2008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施行中存在的漏洞,形成了《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13个制度草稿,先后三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十余次修改制度草稿,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0个制度修订稿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办公室修改完善后形成9项制度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为我市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最新的制度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创新举措
充分吸收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了创新性调整:
一是在《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池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中明确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和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二种情形下,适用上述制度。
二是《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增加了自然人生物特征、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不予公开的内容,拓展了不予公开范围。
三是将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融合到《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中,明确审核审查具体流程。
四是《池州市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明确了政府公文公开属性认定过程,并规定“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还应进行预公开审查,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决定是否需要向公众、向企业征集意见”。
五是《池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各类文书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并规定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缺少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时申请书登记留存的时间。
六是《池州市政策解读制度》明确了应当政策解读的文件范围,指出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才需要政策解读。
解读人: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公开科汪明丽
咨询电话:0566-322391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