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池政办秘〔2022〕68号),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住建局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要求各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我市在充分借鉴省内周边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总体考虑和制定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要求,通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从而帮助和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期住房发展工作的“重头戏”。
二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近年来,我市通过公租房、人才安居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不断提升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人才等的居住条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形成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为主的池州住房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三是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内在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契合当前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基本社会保障和民生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学习《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
二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的计划安排和政策措施,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把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三是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19个市级部门和4个县(区)、3个管委会、5个企业分管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研究审议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
四是明确各县(区)主体责任和各部门职责,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于2022年7月5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方案》,并于7月15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保障等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5000套。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主要从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各方参与、租金标准、发展方式等4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一)保障对象和建设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并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基本达到拎包入住要求。
(二)各方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
(三)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接受城市政府指导,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四)发展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从土地支持政策、简化项目审批、加大补助资金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支持政策等6个方面,细化落实我市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给予土地支持政策。
(二)简化项目审批。构建审批绿色通道,并联审批,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三)加大补助资金支持。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政策。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按照5%征收率缴纳的减按1.5%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管控、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准入退出条件等4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质量安全建设管理,确保安全使用。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安徽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统一管理,享受政策支持。投资主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金额不超过1个月租金。坚决防止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府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组织保障。从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严格目标考核等3个方面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加强宣传,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五、特色举措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奋力打造区域性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中“加强人才安居保障”的要求,实施方案提出:按照产城融合、宜居多元的布局原则,筹集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应全市人才居住需求。
六、下一步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方向,下一步,关键要把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设、管理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为此,从以下3个方面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规划计划。要求各地精准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科学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是发动社会参与。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全周期管理,强化质量管控、产权管理、租住管理、运营管理,完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保障对象的幸福感、获得感。
解读机关: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科室:住房保障办
解读人:徐智敏
联系方式:0551-231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