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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140M/202207-00120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市医保局文字解读】《池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15
废止日期:
【市医保局文字解读】《池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16:21 来源: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7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池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省、市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2019年以来,我市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若干举措》。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保障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多次召集相关人员研究起草工作,在充分沟通市直有关部门和细致测算医疗救助相关数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若干举措》。初稿形成后,5月12日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以及13个市直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和12家市直单位反馈无意见,市卫生健康委提出1条修改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月14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洁芳召开征求意见会,相关合理性建议均已采纳。6月15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报告。7月5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7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共同富裕。

     五、主要内容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对象分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
   (二)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在多层次保障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功能定位,实行“先保险后救助”,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应保尽保。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依据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公平适度的救助待遇机制,合理确定救助费用范围和待遇标准,分类均衡救助水平,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资金,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对其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倾斜救助。
   (四)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提升社会救助综合保障作用,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优先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注重发挥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大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保障需求。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
   (五)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基层经办队伍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进一步优化救助申请流程,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最大限度提升结算服务便利性。

六、创新举措

    一是坚持平稳衔接,明确救助对象保障待遇。延续我市巩固医保脱贫成果衔接振兴政策中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分类救助待遇的基础上,明确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待遇。

    二是坚持防范风险,明确高额费用监测标准。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设定监测标准,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参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协同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协同做好风险处置。

    三是坚持综合施策,明确经办服务管理规范。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推行三重保障制度“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三类救助对象市域内就医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等。

七、保障措施

《若干举措》规范了三重制度保障功能定位,理顺了制度衔接次序,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基金预算、加强服务引导、强化队伍建设等3个方面对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落实落细。

解读: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咨询电话: 0566-3387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