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106-00096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标题: | 中共池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池法发〔2021〕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工委,各县(区)委全面依法治县(区)委员会,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驻池各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加强全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6月9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关于加强全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皖法发〔2020〕4号),加快推进全市法治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市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池州法治乡村建设新路径,为全面依法治市奠定坚实基础。
我市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规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队伍建设实现数量和质量双达标,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全覆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完善涉农领域地方立法
1.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市涉农领域地方立法进程,重点就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整治、耕地保护、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涉农法规规章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2.加强涉农领域立法后评估,促进相关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3.健全涉农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建立涉农法规规章动态清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4.拓宽基层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涉农重点领域立法研究,提高涉农领域地方立法的科学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5.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
6.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完善涉农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8.加快涉农执法信息化建设,做好涉农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快提升全市涉农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进网格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10.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责任单位:市中院)
11.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依法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打击盗窃、抢劫、诈骗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侵犯村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及“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12.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及时实现农民合法权利。(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
13.根据有关规定,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
14.加强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15.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16.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宣传党内法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宣办、市司法局等市直各单位)
17.扎实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活动。(责任单位:市法宣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18.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实施《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组织开展各类“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市法宣办、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等市直各单位)
19.宣传实施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责任单位:市法宣办、市委宣传部等市直各单位)
20.利用乡村已有公共党建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长廊、庭院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宣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21.在省级中心村推进实施“三个一”工程,即建设一个法治文化宣传栏(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或文化墙)、一个农家书屋(法治阅读空间)、一个农民法治大讲堂(农民学法讲堂)。(责任单位:市法宣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
22.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江淮普法行”等主题活动,抓住集市、庙会、农贸会等时机,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法宣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等市直各单位)
23.加大农村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配备。(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24.组织编写、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责任单位:市法宣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25.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升级,为乡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6.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向农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7.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8.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29.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大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有机衔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30.进一步巩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1.完善诉讼调解一体对接机制,促进诉讼调解对接实质化。(责任单位:市中院、市司法局)
32.通过驻村法律服务、巡回法庭等方式,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市中院)
33.发展具有乡村特色的调解品牌,促进法理情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院)
(七)深化平安乡村建设
34.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加快推进乡村“雪亮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
35.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扎实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6.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邪教向农村渗透,防止封建迷信蔓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
37.建立健全农村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净化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38.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健康委)
39.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团市委)
(八)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40.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41.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
42.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3.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4.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5.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46.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7.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动市县两级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全覆盖,把小微权力行使情况纳入巡察监督重点,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民政局)
48.加强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9.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法学会)
(九)加强乡村法治队伍建设
50.深入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骨干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老村干、老教师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进一步提高“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1.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提升农村干部依法治村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2.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3.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深入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及法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4.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5.进一步优化村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着力推进农村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加快“法治+智慧乡村”建设
56.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围绕群众需求,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57.加强移动端的推广使用,拓展利用移动端开展服务的新形式,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办理“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58.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构建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大力推行“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民举措,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十一)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59.做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强化示范建设质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60.完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示范建设科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61.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拆分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62.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区域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确定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推进步骤,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县(区)委依法治县(区)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指导、督促落实,组织、宣传、政法、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保障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的需要,加大对法治宣传阵地、人民法庭、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四)培育示范典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全市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镇创建,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普法矩阵的功能优势,深入宣传报道,为全市法治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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