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池州迈出了关键一步:《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省首部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农村供水工作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喝上安全、稳定的“放心水”,是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我市农村居民用水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647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中规模水厂39个,城市管网延伸工程19处,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589处。
“实现从‘喝水难’到‘有水喝’再到‘喝好水’的转变,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但农村供用水双方权责界定不清、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运营管理水平低等‘痼疾顽症’仍在,亟待立法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房成胜介绍说。
为提升我市农村供水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积极组织开展《条例》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确定《条例》起草部门,确保《条例》能够及时高质量报送。2024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为确保《条例》立得好、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以问题主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原则,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为目标,紧盯群众最关切的民生难点问题精准发力,把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努力让《条例》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关注起草进度并参与有关工作。收到市政府立法议案后,农工委会同法工委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法律顾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论证座谈会,赴东至县、石台县等地开展调研、座谈,委托贵池区和青阳县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充分吸收立法专家顾问、基层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和县(区)水利部门、部分乡镇、村以及水厂负责人的意见,形成初审报告。
2024年6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7月上中旬,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意见,形成草案修改初稿;7月中旬至8月初,赴部分县区重点就小型集中、分散供水工程建管维护和供水情况开展实地调研;8月8日至10日,围绕体例结构、供水方式等内容开展第二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并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22日上午,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再次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31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共二十八条,对农村供水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供水规划、供水方式、水源地选择和保护、要素保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质水量水价、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面对农村供水工作中存在体制机制不顺、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让政府在履行农村供水工作主体责任时更具针对性;使各职能部门在农村供水工作上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有力推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供水单位的管护责任进行明确,对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管护、不间断供水等具体方面提出要求。
供水水质是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条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对水质进行规定,要求水源选择优先利用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地表水水源,集中供水工程要配齐水质净化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分散供水工程要采取适宜的净化消毒措施,同时明确了供水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要分别开展水质自检和水质监测工作,全面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对于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水价问题,《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应当健全完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农村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
《条例》不仅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还聚焦解决当前实际问题,整合、吸收和推广各地在农村供水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并对我市农村供水的未来发展方向作出具体规定。
“当前,我市农村供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且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相对规范度较高,但现有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仍然点多面广,而这正是目前农村供水方面存在的突出短板。”房成胜说,因此,从我市农村供水工作实际出发,《条例》中增加了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定,进一步突出管理职责、监管机制,明确日常维护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
知行合一,关键在行。“《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抓好抓实《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规定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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