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县区信箱
来源:县区信箱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咨询

留言

你好,我母亲参保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关于医疗费用报销这一块以下疑问,烦请解答:
1.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是只限住院费用报销,还是说门诊费用也可以报销,如果可以的话门诊费用报销具体政策是(如:报销比例、报销限定医疗机构等);
2.报销是只限县内医疗机构还是市内或者省内,对于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政策如何?
以上问题期盼得到回复,谢谢!

留言类型: 咨询 留言时间:2024-12-26 13:51
回复

网友您好!您在县长信箱留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已收悉。

    接交办单后,我局医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积极处理该问题,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政策有五种:

一、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

    二、大额普通门诊。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为1000元,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45%,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 元。

三、慢特病门诊。城乡居民医保I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为60%,Ⅱ类、Ⅲ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政策规定执行。各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管理。

四、“两病”门诊。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 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55%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350元,糖尿病400元。

五、罕见疾病门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65%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万元。

    我们与您对接沟通,详细解释相关政策,您表示理解与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经办人联系,联系人:徐珊珊,联系方式:0566-2555610。

承办单位:【东至县】县医保局 回复时间:2025-01-03 11:29
关闭×